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563號
KSDV,103,司促,37563,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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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6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凃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
  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凃麗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8,479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7,322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2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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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