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432號
KSDV,103,司促,37432,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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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3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債 務 人 鄭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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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