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429號
KSDV,103,司促,37429,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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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俊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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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