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292號
KSDV,103,司促,37292,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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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林溢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溢同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1月07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
    52,247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
    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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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