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61號
KSDV,103,司促,37161,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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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徐純熒(原名:徐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伍萬捌
  仟捌佰零肆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
  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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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