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965號
KSDV,103,司促,36965,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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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銘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銘珠於民國93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0日止累計989,324元
    正未給付,其中379,345元為本金;609,789元為利息;
    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銘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0日止累計160,268
    元正未給付,其中56,411元為消費款;100,257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696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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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銘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79345│     │9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銘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411 │     │9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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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