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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701號
KSDV,103,司促,36701,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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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侯丞陽
債 務 人 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影
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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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