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侯丞陽債 務 人 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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