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564號
KSDV,103,司促,36564,2014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6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楊海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楊海星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03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0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
    19,200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
    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