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89年度,60號
KSDV,89,勞訴,60,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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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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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