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