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0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保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四計算
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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