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71號
KSDV,103,司促,35971,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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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峰
債 務 人 仙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成

債 務 人 李盈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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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