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錦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錦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02日止累
計6889元未給付,其中4645元為消費款;2244元為循
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592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錦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45元│ │9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