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831號
KSDV,103,司促,35831,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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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家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家治於093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7,61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7,644元整、預借現金35,000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3,970元整及違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42,644元整自103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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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