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708號
KSDV,103,司促,35708,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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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英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8日止累計157,698元正未給付,
  其中47,908元為消費款;109,7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7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英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908 │     │8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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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