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虞瑾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虞瑾雲於民國92年0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18,16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