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7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楊慶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
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慶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5,600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1,923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45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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