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679號
KSDV,103,司促,35679,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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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7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楊慶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
  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慶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5,600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1,923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45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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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