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債 務 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二、提出債務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李永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