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268號
KSDV,103,司促,35268,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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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債 務 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提出債務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李永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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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