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世榮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關於保證人林民秋之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綜合貸款契
約書觀之,並無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請釋明是否
已對主債務人黃美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另有保證
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條款,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黃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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