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8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債 務 人 莊曜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二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