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8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債 務 人 莊曜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曜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金之到期日、利息之繳息日確切日期(具體之年、月
、日)。
二、債務人莊曜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