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805號
KSDV,103,司促,34805,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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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王乃翊〈原名:王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王乃翊〈原名:王源慶〉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
   13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
   「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8 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
   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相對人王乃翊〈原名:王源慶〉於93年08月13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現願縮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
   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
   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1月19日及95年04月28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
   臺幣60924 元(其中56776 元部份利率以11%計;另4148
   元部份利率以17%計(現願縮減以15.5%計))。經迭次
   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十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480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乃翊〈原│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56776 │名:王源慶│1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乃翊〈原│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  │4148元│名:王源慶│4月29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乃翊〈原│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776 │名:王源慶│2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乃翊〈原│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4148元│名:王源慶│5月30日起  │      │陸拾元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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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