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4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逸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逸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