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644號
KSDV,103,司促,34644,201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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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4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逸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逸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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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