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04號
債 權 人 柯燕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主張本件債權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房地買賣訂
女收據內容觀之,兩造已約定「屆時買方不買已付價金由賣
方沒收」)
二、提出債務人陳美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