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495號
KSDV,103,司促,34495,201409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95號
債 權 人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債 務 人 徐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