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3號
債 權 人 林怡慧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李世煌所簽發之票號 AA0000000 號支票聲請對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 ,然上開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5 月24日,而李世煌已 於同年4 月22日死亡,此有支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度司繼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是 該支票為李世煌死亡後所簽發,顯為無效票據,債權人持以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