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41號
KSDV,103,司促,34341,20140912,2

1/1頁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1
號債 權 人 翁國綸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李世煌所簽發之票號 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 AA0000000號、AA0000000號支票聲請對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核發支付命令,然上開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2年7月10 日、102年6月24日、102年7月21日、102年6月25日、102年7 月5日、102年7月24日,而李世煌已於同年4月22日死亡,此 有支票影本6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 2838號民事裁定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該支票為李世煌死亡 後所簽發,顯為無效票據,債權人持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