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233號
KSDV,103,司促,33233,20140904,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33號
債 權 人 蔡玉輝
債 務 人 蔡太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