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 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