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吳秋麗律師
被上訴人 周凱芬
參 加 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15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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