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昆翰
何立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2755號、103年度偵字第447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鍾昆翰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立中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鍾昆翰與何立中均明知(假)麻黃鹼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 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四級毒品 ,不得從事製造行為,竟先由鍾昆翰基於製造(假)麻黃鹼 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6月間起至各大藥局購買藥廠生產 之感冒藥錠4 萬顆,並陸續採買如附表一、二、三㈡所示製 造(假)麻黃鹼所需之化學品與器具,再於102 年7、8月間 向不知情之屋主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大樹區新鎮路0號9樓 之房屋作為製造毒品之場所。嗣102年9月22日13時許,適何 立中前往上址欲向鍾昆翰借款,鍾昆翰遂邀何立中擔任其助 手一同製造假麻黃鹼,並約明一旦製造成功,每售出成品而 獲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何立中可分得2、3萬元,何 立中旋即應允(並無證據顯示鍾昆翰已實際支付報酬),渠 等即共同基於製造(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在該屋內由鍾 昆翰先將上開感冒藥錠溶於水後,再加入酵素浸泡,復加熱 使其沸騰。待水份蒸發後,再予以冷凍、脫水固化結晶(即 經溶劑蒸乾程序,使之自液態至固態變化),轉變為可直接 作為甲基安非他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由何立中擔任端拿、清洗、冷卻製毒燒杯等雜務。迄同年月 24日12時20分許,渠等已成功製造出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鹼純質淨重727.9 公克、(假)麻黃鹼純質淨 重1689.2公克【(假)麻黃鹼乃指同時包含麻黃鹼與假麻黃 鹼之意,因二者同時存在,僅濃度比例不同,儀器無法精密 分別,故概稱之】。嗣於同日12時20分許,適鍾昆翰自上址 外出時,承辦本案之調查官及專案小組員警見機不可失,立 即報由檢察官指揮實施拘提鍾昆翰、何立中,並在上址屋內
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製造(假)麻黃鹼之相關化學品及 器具、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及如附表 三㈡所示之殘留毒品成分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鍾昆翰、何 立中及檢察官均已於本院審理期日中,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卷第40至41頁);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 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 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昆翰、何立中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警卷第3至5頁、第14至15頁、偵卷 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本院卷第39頁),並有 本件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卷第14至33頁、 警卷第23至49頁)、現場蒐證相片(見調卷第55至56頁)、 、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50至122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3至176頁 )。又扣案物品經送鑑驗結果:附表三㈠所示物品均含有( 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純度及純質淨重均如附表三㈠所示 )、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物品外,均 檢出(假)麻黃鹼等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12 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書1份附卷足 按(見偵卷第38至49頁),而附表一、二、三㈡所示之物, 為製造第四級毒品所須物品,確可供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用, 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103年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1 紙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綜上事證以觀,本案被告鍾昆 翰、何立中在前開處所所扣案之製造器具,均已合於「防制 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製造工廠之 事實,已甚明確,足認被告2 人確有利用相關器具及原料製 造產生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其等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認。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揭犯行,堪以 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假)麻黃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規 範「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之第四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4 條規定不得製造,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者,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本件被告鍾昆翰 、何立中共同從事製造(假)麻黃鹼,購買感冒藥錠作為原 料,由被告鍾昆翰將感冒藥錠溶於水、加入酵素浸泡,復加 熱使其沸騰,待水份蒸發後,再冷凍、脫水固化結晶(即經 溶劑蒸乾程序,使之自液態至固態變化),轉變為可直接作 為甲基安非他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等程 序,由被告何立中從事清洗、端拿、冷卻製毒用燒杯及其他 雜務,其等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已由原料之原有結構,經 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達既遂程度(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39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已屬「製造」上開毒品 之犯行。核被告鍾昆翰、何立中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其等於製造第四級毒 品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就本件製造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自白犯行,業如上述,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人共 同製造第四級毒品,毒品來源係由被告鍾昆翰自藥局採購感 冒藥後提煉所得,其等本身即為毒品來源,且均於同日為員 警拘提而查獲,自無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明知(假)麻黃 鹼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危害國人健康 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 政策,竟從事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造成毒品可能泛濫危 害社會大眾之危險,所為殊值非難,被告鍾昆翰立於製造毒 品之主謀地位,從事採購、提煉毒品之製毒核心行為,犯罪 情節較重、被告何立中則參與製造毒品過程中之端拿、清洗 、冷卻燒杯等雜務,犯罪情節較輕;復考量被告鍾昆翰於94 年間因犯幫助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 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未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何立中於96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91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於96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憑,其等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自白犯行 ,態度尚可,犯後確有悔意;再者,本案所查扣之第四級毒 品成品數量合計為2417.1公克,且依目前證據調查結果顯示 ,該等毒品尚未流入市面造成更大之損害;兼衡被告2 人均 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普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 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及持有未達 一定數量之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 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始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 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及持有 未達一定數量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 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 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 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 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為例,第四級毒品本身為其製造 之標的,非屬供「製造第四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製 造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 四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 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 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判決參照)。(一)扣案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及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 21、25②所示物品外,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或殘留第四級毒 品(假)麻黃鹼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份在 卷可佐,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物品 外,均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衡情已難以分 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鹼,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
(二)又按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規定沒收,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 ,但上開法條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 ,仍應以該物品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 參照)。扣案如附表一、二各項編號所示之物及附表三㈡ 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鍾昆翰所 有,並係供其本件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用之化 學品、器具等情,亦據被告鍾昆翰於本院審理中供明(見 本院卷第41至93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及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於被告2人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鍾昆翰雖約定要給付被告何立中2 、3 萬元之報酬,惟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鍾昆翰已實際支付 上開款項,故不能認為被告何立中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三)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依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審理中 之陳述(見本院卷第41至42、50、54、55、64至66、70至 72、75、78、80、82至83頁)及現有事證,均不能證明與 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前開犯行有何關聯(詳附表四用途欄 之說明),且以其物之性質,復不屬於違禁物或其他依法 應沒收之物,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分解毒品成分所用之化學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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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起訴書附表編號│用途 │
│ │ │ │(括弧內為現場│ │
│ │ │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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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硼酸 │2個 │附表一編號 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1) │⒉分解感冒藥作成(假)麻黃鹼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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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硫酸鋇 │4個 │附表一編號 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2、5-2)│⒉製作(假)麻黃鹼所用之化學藥品。│
├──┼───────┼───┼───────┼─────────────────┤
│3 │醋酸鈉 │2個 │附表一編號 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3、5-1)│⒉製作(假)麻黃鹼之化學藥品。 │
├──┼───────┼───┼───────┼─────────────────┤
│4 │氫氧化鈉 │1個 │附表一編號 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3) │⒉製作(假)麻黃鹼之化學藥品,分解│
│ │ │ │ │ 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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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氯仿 │1個 │附表一編號1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4)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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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olyacrylamide│1個 │附表一編號1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5) │⒉用來製作(假)麻黃鹼分解所用。 │
├──┼───────┼───┼───────┼─────────────────┤
│7 │碘 │1個 │附表一編號1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6)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 │
├──┼───────┼───┼───────┼─────────────────┤
│8 │硫酸 │1個 │附表一編號1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7)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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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MSO 二甲基亞 │1個 │附表一編號14(│⒈鍾昆翰所有。 │
│ │風 │ │編號5-8)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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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鹽酸 │1個 │附表一編號1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9)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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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甲苯 │1個 │附表一編號1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0)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12 │緩衝液 │3個 │附表一編號1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1) │⒉分解用。 │
├──┼───────┼───┼───────┼─────────────────┤
│13 │不明紅色粉末 │1個 │附表一編號18(│⒈鍾昆翰所有。 │
│ │(經鑑定為紅磷│ │編號5-12)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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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明白色晶體 │2個 │附表一編號1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3、5-14│⒉製作(假)麻黃鹼,分解用。 │
│ │ │ │) │ │
├──┼───────┼───┼───────┼─────────────────┤
│15 │活性碳 │4個 │附表一編號4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5-1、15-2│⒉分解用。 │
│ │ │ │) │ │
├──┼───────┼───┼───────┼─────────────────┤
│16 │外標甲醇 │2桶 │附表一編號5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1、23) │⒉分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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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明紅色粉末罐│1個 │附表一編號8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9-1) │⒉分解、煮感冒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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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食鹽 │1個 │附表一編號9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4) │⒉分解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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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苯 │1桶 │附表一編號 10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8) │⒉分解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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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製作毒品所用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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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起訴書附表編號│用途 │
│ │ │ │(括弧內為現場│ │
│ │ │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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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果汁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1-1) │⒉感冒藥丸打成粉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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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磨豆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3) │⒉感冒藥丸打成粉所用。 │
├──┼───────┼───┼───────┼─────────────────┤
│3 │攪拌棒 │5支 │附表一編號2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2) │⒉在分解感冒藥時攪拌所用。 │
├──┼───────┼───┼───────┼─────────────────┤
│4 │溫度計 │4支 │附表一編號2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3) │⒉分解感冒藥的時候,測量水溫。 │
├──┼───────┼───┼───────┼─────────────────┤
│5 │橡膠管 │4支 │附表一編號2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6) │⒉真空機和過濾瓶的接管,製作(假)│
│ │ │ │ │ 麻黃鹼所用。 │
├──┼───────┼───┼───────┼─────────────────┤
│6 │器具 │1包 │附表一編號2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9) │⒉架設攪拌機的工具。 │
├──┼───────┼───┼───────┼─────────────────┤
│7 │大錐形瓶 │2個 │附表一編號2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1、7-2)│⒉過濾瓶,感冒藥煮好後有殘渣,以過│
│ │ │ │ │ 濾瓶過濾。 │
├──┼───────┼───┼───────┼─────────────────┤
│8 │濾網 │2個 │附表一編號3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52) │⒉過濾用。 │
├──┼───────┼───┼───────┼─────────────────┤
│9 │塑膠刮刀 │2支 │附表一編號3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1-1、69-1│⒉煮完感冒藥後,鍋子旁之殘渣,以該│
│ │ │ │) │ 刀去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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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鐵勺 │1支 │附表一編號3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7) │⒉攪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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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湯匙 │2支 │附表一編號3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8) │⒉攪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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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3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 │⒉過濾完後,需倒入比較乾淨的空桶子│
│ │ │ │ │ 。 │
├──┼───────┼───┼───────┼─────────────────┤
│13 │手套 │2盒 │附表一編號2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5、16-4│⒉避免手直接接觸分解溶劑所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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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鐵鍋 │1個 │附表一編號4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1-1) │⒉煮感冒藥時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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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濾紙 │11個 │附表一編號4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2、65-2)│⒉過濾用。 │
├──┼───────┼───┼───────┼─────────────────┤
│16 │PH試紙 │2個 │附表一編號4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2-1) │⒉煮完的感冒藥水,要倒鹽酸、氫氧化│
│ │ │ │ │ 鈉,測試PH值用。 │
├──┼───────┼───┼───────┼─────────────────┤
│17 │濾布 │5個 │附表一編號4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3-1、29-7│⒉過濾用。 │
│ │ │ │) │ │
├──┼───────┼───┼───────┼─────────────────┤
│18 │漏斗(塑膠製) │5支 │附表一編號4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6-5) │⒉將液態裝入小瓶所使用。 │
├──┼───────┼───┼───────┼─────────────────┤
│19 │噴瓶 │2個 │附表一編號5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0、61) │⒉過濾時,濾紙比較乾時,要用噴瓶噴│
│ │ │ │ │ 潮濕。 │
├──┼───────┼───┼───────┼─────────────────┤
│20 │攪拌器 │1組 │附表一編號5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7-1) │⒉攪拌用。 │
├──┼───────┼───┼───────┼─────────────────┤
│21 │磁石 │5個 │附表一編號5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7-2) │⒉前開攪拌器在使用的,是攪拌器的一│
│ │ │ │ │ 部分。 │
├──┼───────┼───┼───────┼─────────────────┤
│22 │瓦斯爐 │2組 │附表一編號5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8-1) │⒉煮感冒藥丸時所用。 │
├──┼───────┼───┼───────┼─────────────────┤
│23 │電子秤 │2個 │附表一編號5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9-1、19-2│⒉秤感冒藥粉的重量。 │
│ │ │ │) │ │
├──┼───────┼───┼───────┼─────────────────┤
│24 │布氏漏斗 │3組 │附表一編號5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0-1、20-2│⒉過濾用。 │
│ │ │ │、20-3) │ │
├──┼───────┼───┼───────┼─────────────────┤
│25 │PH儀 │1組 │附表一編號6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22) │⒉測試酸鹼度。 │
├──┼───────┼───┼───────┼─────────────────┤
│26 │燒杯 │9個 │附表一編號7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7-1、27-2│⒉煮感冒藥時所用。 │
│ │ │ │、27-3、27-4、│ │
│ │ │ │28、73) │ │
├──┼───────┼───┼───────┼─────────────────┤
│27 │紅色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7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34) │⒉過濾完後裝入液體用。 │
├──┼───────┼───┼───────┼─────────────────┤
│28 │夾具 │1組 │附表一編號7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1) │⒉架設攪拌機時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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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錐形瓶 │1個 │附表一編號7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2) │⒉架設濾斗用。 │
├──┼───────┼───┼───────┼─────────────────┤
│30 │冷凝管 │1個 │附表一編號7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5) │⒉分解感冒藥所用。 │
├──┼───────┼───┼───────┼─────────────────┤
│31 │石綿加熱網 │3個 │附表一編號7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6) │⒉以燒杯盛裝感冒藥在蒸煮時,加熱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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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藍色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8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1) │⒉過濾完盛裝液態用。 │
├──┼───────┼───┼───────┼─────────────────┤
│33 │鋼鍋 │2個 │附表一編號8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4-1、49)│⒉煮感冒藥用。 │
├──┼───────┼───┼───────┼─────────────────┤
│34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8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6) │⒉裝(假)麻黃鹼用。 │
├──┼───────┼───┼───────┼─────────────────┤
│35 │冰箱 │1個 │附表一編號8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7) │⒉冷卻(假)麻黃鹼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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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噴霧器(嘴) │2個 │附表一編號8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0-1、40-2│⒉把濾紙噴潮濕後使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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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抽風扇 │1個 │附表一編號9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1) │⒉感冒藥煮完散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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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9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5)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所用。 │
├──┼───────┼───┼───────┼─────────────────┤
│39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6)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0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7)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1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8)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2 │脫水桶 │1個 │附表一編號9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0) │⒉過濾用,要配合前開扣案濾布。 │
├──┼───────┼───┼───────┼─────────────────┤
│43 │含不明液體量杯│1個 │附表一編號 10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7) │⒉冷卻過熱之液態感冒藥所用。 │
├──┼───────┼───┼───────┼─────────────────┤
│44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 10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8) │⒉煮感冒藥用。 │
├──┼───────┼───┼───────┼─────────────────┤
│45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 10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0) │⒉煮感冒藥用。 │
├──┼───────┼───┼───────┼─────────────────┤
│46 │幫浦 │1組 │附表一編號 10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4) │⒉過濾用。 │
├──┼───────┼───┼───────┼─────────────────┤
│47 │玻璃攪拌棒 │2支 │附表一編號 10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5-4) │⒉攪拌用。 │
├──┼───────┼───┼───────┼─────────────────┤
│48 │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 10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7) │⒉過濾完時裝液態及白色結晶所用。 │
├──┼───────┼───┼───────┼─────────────────┤
│49 │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 11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9) │⒉(假)麻黃鹼結晶晾乾用。 │
├──┼───────┼───┼───────┼─────────────────┤
│50 │風扇 │2個 │附表一編號 11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4) │⒉散熱用。 │
├──┼───────┼───┼───────┼─────────────────┤
│51 │除濕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11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6) │⒉結晶、烘乾使用。 │
└──┴───────┴───┴───────┴─────────────────┘
附表三、毒品及驗出毒品殘留反應之物品
㈠毒品
┌──┬───┬──────┬──┬──────────────────┬──────────────┐
│編號│扣案物│檢視外觀 │數量│鑑驗結果 │用途 │
│ │之現場│ │ ├───┬──────┬──┬────┤ │
│ │編號 │ │ │淨重(│毒品名稱 │純度│純質淨重│ │
│ │ │ │ │公克)│ │(%│(公克)│ │
│ │ │ │ │ │ │) │ │ │
├──┼───┼──────┼──┼───┼──────┼──┼────┼──────────────┤
│1 │6-1 │膠囊 │1包 │529.2 │(假)麻黃鹼│1.69│8.9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 │ │⒉製作(假)麻黃鹼使用。 │
├──┼───┼──────┼──┼───┼──────┼──┼────┼──────────────┤
│2 │9-1 │夾於製毒秘笈│1包 │5 │假麻黃鹼 │27.2│1.4 │⒈鍾昆翰所有。 │
│ │ │內之白色藥錠│ │ │ │27.2│ │⒉作假麻黃鹼的感冒藥。 │
├──┼───┼──────┼──┼───┼──────┼──┼────┼──────────────┤
│3 │11 │白色粉末 │1包 │7,950 │(假)麻黃鹼│1.59│126.4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 │ │⒉感冒藥過濾完的殘渣。 │
├──┼───┼──────┼──┼───┼──────┼──┼────┼──────────────┤
│4 │36-1 │自現場編號36│1瓶 │1,740 │(假)麻黃鹼│5.30│92.2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之透明液│ │ │ │ │ │⒉感冒藥過濾完,準備要結晶。│
│ │ │體 │ │ │ │ │ │ │
├──┼───┼──────┼──┼───┼──────┼──┼────┼──────────────┤
│5 │38 │黃色液體 │1杯 │74 │(假)麻黃鹼│14.9│11.1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14.9│ │⒉感冒藥要結晶的部分。 │
├──┼───┼──────┼──┼───┼──────┼──┼────┼──────────────┤
│6 │45-1、│自現場編號45│2桶 │26,800│(假)麻黃鹼│0.5 │134 │⒈鍾昆翰所有。 │
│ │45-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的液體。 │
├──┼───┼──────┼──┼───┼──────┼──┼────┼──────────────┤
│7 │46-1至│自現場編號46│3桶 │59,100│(假)麻黃鹼│0.5 │295.5 │⒈鍾昆翰所有。 │
│ │46-3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8 │47-1、│自現場編號47│2桶 │44,400│(假)麻黃鹼│0.5 │222 │⒈鍾昆翰所有。 │
│ │47-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9 │48-1、│自現場編號48│2桶 │27,000│(假)麻黃鹼│0.5 │135 │⒈鍾昆翰所有。 │
│ │48-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10 │58-1 │自現場編號58│1瓶 │2,340 │(假)麻黃鹼│15.1│353.8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不明液體│ │ │ │15.1│ │⒉(假)麻黃鹼,要做結晶之前│
│ │ │ │ │ │ │ │ │ 要乾燥的液體。 │
├──┼───┼──────┼──┼───┼──────┼──┼────┼──────────────┤
│11 │60-1 │自現場編號60│1瓶 │1,940 │(假)麻黃鹼│0.5 │9.70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不明黃色│ │ │ │ │ │⒉感冒藥要做結晶的步驟。 │
│ │ │液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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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5-1 │不明粉末 │1包 │998 │假麻黃鹼 │39.5│395.1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39.5│ │⒉結晶的假麻黃鹼。 │
├──┼───┼──────┼──┼───┼──────┼──┼────┼──────────────┤
│13 │67-1 │自現場編號67│1包 │390 │假麻黃鹼 │77.8│303.5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之白色晶│ │ │ │77.8│ │⒉假麻黃鹼結晶。 │
│ │ │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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