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96號
KSDM,103,訴,396,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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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昆翰
      何立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2755號、103年度偵字第447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鍾昆翰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立中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鍾昆翰何立中均明知(假)麻黃鹼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 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四級毒品 ,不得從事製造行為,竟先由鍾昆翰基於製造(假)麻黃鹼 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6月間起至各大藥局購買藥廠生產 之感冒藥錠4 萬顆,並陸續採買如附表一、二、三㈡所示製 造(假)麻黃鹼所需之化學品與器具,再於102 年7、8月間 向不知情之屋主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大樹區新鎮路0號9樓 之房屋作為製造毒品之場所。嗣102年9月22日13時許,適何 立中前往上址欲向鍾昆翰借款,鍾昆翰遂邀何立中擔任其助 手一同製造假麻黃鹼,並約明一旦製造成功,每售出成品而 獲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何立中可分得2、3萬元,何 立中旋即應允(並無證據顯示鍾昆翰已實際支付報酬),渠 等即共同基於製造(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在該屋內由鍾 昆翰先將上開感冒藥錠溶於水後,再加入酵素浸泡,復加熱 使其沸騰。待水份蒸發後,再予以冷凍、脫水固化結晶(即 經溶劑蒸乾程序,使之自液態至固態變化),轉變為可直接 作為甲基安非他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由何立中擔任端拿、清洗、冷卻製毒燒杯等雜務。迄同年月 24日12時20分許,渠等已成功製造出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鹼純質淨重727.9 公克、(假)麻黃鹼純質淨 重1689.2公克【(假)麻黃鹼乃指同時包含麻黃鹼與假麻黃 鹼之意,因二者同時存在,僅濃度比例不同,儀器無法精密 分別,故概稱之】。嗣於同日12時20分許,適鍾昆翰自上址 外出時,承辦本案之調查官及專案小組員警見機不可失,立 即報由檢察官指揮實施拘提鍾昆翰何立中,並在上址屋內



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製造(假)麻黃鹼之相關化學品及 器具、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及如附表 三㈡所示之殘留毒品成分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鍾昆翰、何 立中及檢察官均已於本院審理期日中,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卷第40至41頁);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 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 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昆翰何立中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警卷第3至5頁、第14至15頁、偵卷 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本院卷第39頁),並有 本件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卷第14至33頁、 警卷第23至49頁)、現場蒐證相片(見調卷第55至56頁)、 、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50至122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3至176頁 )。又扣案物品經送鑑驗結果:附表三㈠所示物品均含有( 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純度及純質淨重均如附表三㈠所示 )、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物品外,均 檢出(假)麻黃鹼等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12 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書1份附卷足 按(見偵卷第38至49頁),而附表一、二、三㈡所示之物, 為製造第四級毒品所須物品,確可供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用, 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103年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1 紙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綜上事證以觀,本案被告鍾昆 翰、何立中在前開處所所扣案之製造器具,均已合於「防制 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製造工廠之 事實,已甚明確,足認被告2 人確有利用相關器具及原料製 造產生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其等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認。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揭犯行,堪以 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假)麻黃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規 範「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之第四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4 條規定不得製造,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者,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本件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共同從事製造(假)麻黃鹼,購買感冒藥錠作為原 料,由被告鍾昆翰將感冒藥錠溶於水、加入酵素浸泡,復加 熱使其沸騰,待水份蒸發後,再冷凍、脫水固化結晶(即經 溶劑蒸乾程序,使之自液態至固態變化),轉變為可直接作 為甲基安非他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等程 序,由被告何立中從事清洗、端拿、冷卻製毒用燒杯及其他 雜務,其等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已由原料之原有結構,經 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達既遂程度(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39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已屬「製造」上開毒品 之犯行。核被告鍾昆翰何立中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其等於製造第四級毒 品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就本件製造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自白犯行,業如上述,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人共 同製造第四級毒品,毒品來源係由被告鍾昆翰自藥局採購感 冒藥後提煉所得,其等本身即為毒品來源,且均於同日為員 警拘提而查獲,自無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明知(假)麻黃 鹼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危害國人健康 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 政策,竟從事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造成毒品可能泛濫危 害社會大眾之危險,所為殊值非難,被告鍾昆翰立於製造毒 品之主謀地位,從事採購、提煉毒品之製毒核心行為,犯罪 情節較重、被告何立中則參與製造毒品過程中之端拿、清洗 、冷卻燒杯等雜務,犯罪情節較輕;復考量被告鍾昆翰於94 年間因犯幫助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 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未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何立中於96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91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於96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憑,其等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自白犯行 ,態度尚可,犯後確有悔意;再者,本案所查扣之第四級毒 品成品數量合計為2417.1公克,且依目前證據調查結果顯示 ,該等毒品尚未流入市面造成更大之損害;兼衡被告2 人均 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普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 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及持有未達 一定數量之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 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始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 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及持有 未達一定數量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 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 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 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 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為例,第四級毒品本身為其製造 之標的,非屬供「製造第四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製 造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 四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 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 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判決參照)。(一)扣案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及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 21、25②所示物品外,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或殘留第四級毒 品(假)麻黃鹼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份在 卷可佐,附表三㈡除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物品 外,均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衡情已難以分 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鹼,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




(二)又按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規定沒收,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 ,但上開法條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 ,仍應以該物品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 參照)。扣案如附表一、二各項編號所示之物及附表三㈡ 編號1、4、19①、21、25②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鍾昆翰所 有,並係供其本件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用之化 學品、器具等情,亦據被告鍾昆翰於本院審理中供明(見 本院卷第41至93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及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於被告2人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鍾昆翰雖約定要給付被告何立中2 、3 萬元之報酬,惟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鍾昆翰已實際支付 上開款項,故不能認為被告何立中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三)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依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審理中 之陳述(見本院卷第41至42、50、54、55、64至66、70至 72、75、78、80、82至83頁)及現有事證,均不能證明與 被告鍾昆翰何立中前開犯行有何關聯(詳附表四用途欄 之說明),且以其物之性質,復不屬於違禁物或其他依法 應沒收之物,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分解毒品成分所用之化學藥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起訴書附表編號│用途 │
│ │ │ │(括弧內為現場│ │
│ │ │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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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硼酸 │2個 │附表一編號 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1) │⒉分解感冒藥作成(假)麻黃鹼所用。│
├──┼───────┼───┼───────┼─────────────────┤
│2 │硫酸鋇 │4個 │附表一編號 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2、5-2)│⒉製作(假)麻黃鹼所用之化學藥品。│
├──┼───────┼───┼───────┼─────────────────┤
│3 │醋酸鈉 │2個 │附表一編號 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3、5-1)│⒉製作(假)麻黃鹼之化學藥品。 │
├──┼───────┼───┼───────┼─────────────────┤
│4 │氫氧化鈉 │1個 │附表一編號 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3) │⒉製作(假)麻黃鹼之化學藥品,分解│
│ │ │ │ │ 所用。 │
├──┼───────┼───┼───────┼─────────────────┤
│5 │氯仿 │1個 │附表一編號1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4)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 │
├──┼───────┼───┼───────┼─────────────────┤
│6 │polyacrylamide│1個 │附表一編號1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5) │⒉用來製作(假)麻黃鹼分解所用。 │
├──┼───────┼───┼───────┼─────────────────┤
│7 │碘 │1個 │附表一編號1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6)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 │
├──┼───────┼───┼───────┼─────────────────┤
│8 │硫酸 │1個 │附表一編號1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7)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9 │DMSO 二甲基亞 │1個 │附表一編號14(│⒈鍾昆翰所有。 │
│ │風 │ │編號5-8)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10 │鹽酸 │1個 │附表一編號1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9)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11 │二甲苯 │1個 │附表一編號1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0)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12 │緩衝液 │3個 │附表一編號1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1) │⒉分解用。 │
├──┼───────┼───┼───────┼─────────────────┤
│13 │不明紅色粉末 │1個 │附表一編號18(│⒈鍾昆翰所有。 │
│ │(經鑑定為紅磷│ │編號5-12) │⒉製作(假)麻黃鹼的化學藥品,分解│
│ │) │ │ │ 用。 │
├──┼───────┼───┼───────┼─────────────────┤
│14 │不明白色晶體 │2個 │附表一編號1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3、5-14│⒉製作(假)麻黃鹼,分解用。 │
│ │ │ │) │ │
├──┼───────┼───┼───────┼─────────────────┤
│15 │活性碳 │4個 │附表一編號4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5-1、15-2│⒉分解用。 │
│ │ │ │) │ │
├──┼───────┼───┼───────┼─────────────────┤
│16 │外標甲醇 │2桶 │附表一編號5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1、23) │⒉分解使用。 │
├──┼───────┼───┼───────┼─────────────────┤
│17 │不明紅色粉末罐│1個 │附表一編號8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9-1) │⒉分解、煮感冒藥用。 │
├──┼───────┼───┼───────┼─────────────────┤
│18 │食鹽 │1個 │附表一編號9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4) │⒉分解用。 │
├──┼───────┼───┼───────┼─────────────────┤
│19 │甲苯 │1桶 │附表一編號 10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8) │⒉分解用。 │
└──┴───────┴───┴───────┴─────────────────┘
附表二、製作毒品所用之器具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起訴書附表編號│用途 │
│ │ │ │(括弧內為現場│ │
│ │ │ │編號) │ │
├──┼───────┼───┼───────┼─────────────────┤
│1 │果汁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1-1) │⒉感冒藥丸打成粉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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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磨豆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3) │⒉感冒藥丸打成粉所用。 │
├──┼───────┼───┼───────┼─────────────────┤
│3 │攪拌棒 │5支 │附表一編號2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2) │⒉在分解感冒藥時攪拌所用。 │
├──┼───────┼───┼───────┼─────────────────┤
│4 │溫度計 │4支 │附表一編號2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3) │⒉分解感冒藥的時候,測量水溫。 │
├──┼───────┼───┼───────┼─────────────────┤
│5 │橡膠管 │4支 │附表一編號2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6) │⒉真空機和過濾瓶的接管,製作(假)│
│ │ │ │ │ 麻黃鹼所用。 │
├──┼───────┼───┼───────┼─────────────────┤
│6 │器具 │1包 │附表一編號2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9) │⒉架設攪拌機的工具。 │
├──┼───────┼───┼───────┼─────────────────┤
│7 │大錐形瓶 │2個 │附表一編號2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1、7-2)│⒉過濾瓶,感冒藥煮好後有殘渣,以過│
│ │ │ │ │ 濾瓶過濾。 │
├──┼───────┼───┼───────┼─────────────────┤
│8 │濾網 │2個 │附表一編號3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1、52) │⒉過濾用。 │
├──┼───────┼───┼───────┼─────────────────┤
│9 │塑膠刮刀 │2支 │附表一編號3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1-1、69-1│⒉煮完感冒藥後,鍋子旁之殘渣,以該│
│ │ │ │) │ 刀去刮。 │
├──┼───────┼───┼───────┼─────────────────┤
│10 │大鐵勺 │1支 │附表一編號3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7) │⒉攪拌用。 │
├──┼───────┼───┼───────┼─────────────────┤
│11 │湯匙 │2支 │附表一編號3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8) │⒉攪拌用。 │
├──┼───────┼───┼───────┼─────────────────┤
│12 │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3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8) │⒉過濾完後,需倒入比較乾淨的空桶子│
│ │ │ │ │ 。 │
├──┼───────┼───┼───────┼─────────────────┤
│13 │手套 │2盒 │附表一編號2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5、16-4│⒉避免手直接接觸分解溶劑所用。 │
│ │ │ │) │ │




├──┼───────┼───┼───────┼─────────────────┤
│14 │鐵鍋 │1個 │附表一編號4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1-1) │⒉煮感冒藥時所用。 │
├──┼───────┼───┼───────┼─────────────────┤
│15 │濾紙 │11個 │附表一編號4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2、65-2)│⒉過濾用。 │
├──┼───────┼───┼───────┼─────────────────┤
│16 │PH試紙 │2個 │附表一編號4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2-1) │⒉煮完的感冒藥水,要倒鹽酸、氫氧化│
│ │ │ │ │ 鈉,測試PH值用。 │
├──┼───────┼───┼───────┼─────────────────┤
│17 │濾布 │5個 │附表一編號4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3-1、29-7│⒉過濾用。 │
│ │ │ │) │ │
├──┼───────┼───┼───────┼─────────────────┤
│18 │漏斗(塑膠製) │5支 │附表一編號4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6-5) │⒉將液態裝入小瓶所使用。 │
├──┼───────┼───┼───────┼─────────────────┤
│19 │噴瓶 │2個 │附表一編號5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0、61) │⒉過濾時,濾紙比較乾時,要用噴瓶噴│
│ │ │ │ │ 潮濕。 │
├──┼───────┼───┼───────┼─────────────────┤
│20 │攪拌器 │1組 │附表一編號5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7-1) │⒉攪拌用。 │
├──┼───────┼───┼───────┼─────────────────┤
│21 │磁石 │5個 │附表一編號5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7-2) │⒉前開攪拌器在使用的,是攪拌器的一│
│ │ │ │ │ 部分。 │
├──┼───────┼───┼───────┼─────────────────┤
│22 │瓦斯爐 │2組 │附表一編號5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8-1) │⒉煮感冒藥丸時所用。 │
├──┼───────┼───┼───────┼─────────────────┤
│23 │電子秤 │2個 │附表一編號5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19-1、19-2│⒉秤感冒藥粉的重量。 │
│ │ │ │) │ │
├──┼───────┼───┼───────┼─────────────────┤
│24 │布氏漏斗 │3組 │附表一編號5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0-1、20-2│⒉過濾用。 │
│ │ │ │、20-3) │ │
├──┼───────┼───┼───────┼─────────────────┤




│25 │PH儀 │1組 │附表一編號6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22) │⒉測試酸鹼度。 │
├──┼───────┼───┼───────┼─────────────────┤
│26 │燒杯 │9個 │附表一編號7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7-1、27-2│⒉煮感冒藥時所用。 │
│ │ │ │、27-3、27-4、│ │
│ │ │ │28、73) │ │
├──┼───────┼───┼───────┼─────────────────┤
│27 │紅色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7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34) │⒉過濾完後裝入液體用。 │
├──┼───────┼───┼───────┼─────────────────┤
│28 │夾具 │1組 │附表一編號7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1) │⒉架設攪拌機時所使用。 │
├──┼───────┼───┼───────┼─────────────────┤
│29 │錐形瓶 │1個 │附表一編號7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2) │⒉架設濾斗用。 │
├──┼───────┼───┼───────┼─────────────────┤
│30 │冷凝管 │1個 │附表一編號7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5) │⒉分解感冒藥所用。 │
├──┼───────┼───┼───────┼─────────────────┤
│31 │石綿加熱網 │3個 │附表一編號7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29-6) │⒉以燒杯盛裝感冒藥在蒸煮時,加熱用│
│ │ │ │ │ 。 │
├──┼───────┼───┼───────┼─────────────────┤
│32 │藍色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8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1) │⒉過濾完盛裝液態用。 │
├──┼───────┼───┼───────┼─────────────────┤
│33 │鋼鍋 │2個 │附表一編號8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4-1、49)│⒉煮感冒藥用。 │
├──┼───────┼───┼───────┼─────────────────┤
│34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8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6) │⒉裝(假)麻黃鹼用。 │
├──┼───────┼───┼───────┼─────────────────┤
│35 │冰箱 │1個 │附表一編號8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37) │⒉冷卻(假)麻黃鹼用。 │
├──┼───────┼───┼───────┼─────────────────┤
│36 │噴霧器(嘴) │2個 │附表一編號89(│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0-1、40-2│⒉把濾紙噴潮濕後使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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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抽風扇 │1個 │附表一編號9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1) │⒉感冒藥煮完散熱用。 │
├──┼───────┼───┼───────┼─────────────────┤
│38 │塑膠桶 │1個 │附表一編號9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5)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所用。 │
├──┼───────┼───┼───────┼─────────────────┤
│39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5(│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6)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0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7)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1 │塑膠桶 │1桶 │附表一編號9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48) │⒉裝過濾完的感冒藥液態所用。 │
├──┼───────┼───┼───────┼─────────────────┤
│42 │脫水桶 │1個 │附表一編號9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0) │⒉過濾用,要配合前開扣案濾布。 │
├──┼───────┼───┼───────┼─────────────────┤
│43 │含不明液體量杯│1個 │附表一編號 101│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7) │⒉冷卻過熱之液態感冒藥所用。 │
├──┼───────┼───┼───────┼─────────────────┤
│44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 102│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58) │⒉煮感冒藥用。 │
├──┼───────┼───┼───────┼─────────────────┤
│45 │燒杯 │1個 │附表一編號 10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0) │⒉煮感冒藥用。 │
├──┼───────┼───┼───────┼─────────────────┤
│46 │幫浦 │1組 │附表一編號 106│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 64) │⒉過濾用。 │
├──┼───────┼───┼───────┼─────────────────┤
│47 │玻璃攪拌棒 │2支 │附表一編號 107│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5-4) │⒉攪拌用。 │
├──┼───────┼───┼───────┼─────────────────┤
│48 │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 108│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7) │⒉過濾完時裝液態及白色結晶所用。 │
├──┼───────┼───┼───────┼─────────────────┤
│49 │塑膠盒 │1個 │附表一編號 110│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69) │⒉(假)麻黃鹼結晶晾乾用。 │
├──┼───────┼───┼───────┼─────────────────┤
│50 │風扇 │2個 │附表一編號 113│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4) │⒉散熱用。 │
├──┼───────┼───┼───────┼─────────────────┤
│51 │除濕機 │1個 │附表一編號 114│⒈鍾昆翰所有。 │
│ │ │ │(編號76) │⒉結晶、烘乾使用。 │
└──┴───────┴───┴───────┴─────────────────┘
附表三、毒品及驗出毒品殘留反應之物品
㈠毒品
┌──┬───┬──────┬──┬──────────────────┬──────────────┐
│編號│扣案物│檢視外觀 │數量│鑑驗結果 │用途 │
│ │之現場│ │ ├───┬──────┬──┬────┤ │
│ │編號 │ │ │淨重(│毒品名稱 │純度│純質淨重│ │
│ │ │ │ │公克)│ │(%│(公克)│ │
│ │ │ │ │ │ │) │ │ │
├──┼───┼──────┼──┼───┼──────┼──┼────┼──────────────┤
│1 │6-1 │膠囊 │1包 │529.2 │(假)麻黃鹼│1.69│8.9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 │ │⒉製作(假)麻黃鹼使用。 │
├──┼───┼──────┼──┼───┼──────┼──┼────┼──────────────┤
│2 │9-1 │夾於製毒秘笈│1包 │5 │假麻黃鹼 │27.2│1.4 │⒈鍾昆翰所有。 │
│ │ │內之白色藥錠│ │ │ │27.2│ │⒉作假麻黃鹼的感冒藥。 │
├──┼───┼──────┼──┼───┼──────┼──┼────┼──────────────┤
│3 │11 │白色粉末 │1包 │7,950 │(假)麻黃鹼│1.59│126.4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 │ │⒉感冒藥過濾完的殘渣。 │
├──┼───┼──────┼──┼───┼──────┼──┼────┼──────────────┤
│4 │36-1 │自現場編號36│1瓶 │1,740 │(假)麻黃鹼│5.30│92.2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之透明液│ │ │ │ │ │⒉感冒藥過濾完,準備要結晶。│
│ │ │體 │ │ │ │ │ │ │
├──┼───┼──────┼──┼───┼──────┼──┼────┼──────────────┤
│5 │38 │黃色液體 │1杯 │74 │(假)麻黃鹼│14.9│11.1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14.9│ │⒉感冒藥要結晶的部分。 │
├──┼───┼──────┼──┼───┼──────┼──┼────┼──────────────┤
│6 │45-1、│自現場編號45│2桶 │26,800│(假)麻黃鹼│0.5 │134 │⒈鍾昆翰所有。 │
│ │45-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的液體。 │
├──┼───┼──────┼──┼───┼──────┼──┼────┼──────────────┤
│7 │46-1至│自現場編號46│3桶 │59,100│(假)麻黃鹼│0.5 │295.5 │⒈鍾昆翰所有。 │
│ │46-3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8 │47-1、│自現場編號47│2桶 │44,400│(假)麻黃鹼│0.5 │222 │⒈鍾昆翰所有。 │
│ │47-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9 │48-1、│自現場編號48│2桶 │27,000│(假)麻黃鹼│0.5 │135 │⒈鍾昆翰所有。 │
│ │48-2 │取出之液體( │ │ │ │ │ │⒉感冒藥煮完後的液態。 │
│ │ │分裝) │ │ │ │ │ │ │
├──┼───┼──────┼──┼───┼──────┼──┼────┼──────────────┤
│10 │58-1 │自現場編號58│1瓶 │2,340 │(假)麻黃鹼│15.1│353.8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不明液體│ │ │ │15.1│ │⒉(假)麻黃鹼,要做結晶之前│
│ │ │ │ │ │ │ │ │ 要乾燥的液體。 │
├──┼───┼──────┼──┼───┼──────┼──┼────┼──────────────┤
│11 │60-1 │自現場編號60│1瓶 │1,940 │(假)麻黃鹼│0.5 │9.70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不明黃色│ │ │ │ │ │⒉感冒藥要做結晶的步驟。 │
│ │ │液體 │ │ │ │ │ │ │
├──┼───┼──────┼──┼───┼──────┼──┼────┼──────────────┤
│12 │65-1 │不明粉末 │1包 │998 │假麻黃鹼 │39.5│395.1 │⒈鍾昆翰所有。 │
│ │ │ │ │ │ │39.5│ │⒉結晶的假麻黃鹼。 │
├──┼───┼──────┼──┼───┼──────┼──┼────┼──────────────┤
│13 │67-1 │自現場編號67│1包 │390 │假麻黃鹼 │77.8│303.5 │⒈鍾昆翰所有。 │
│ │ │取出之白色晶│ │ │ │77.8│ │⒉假麻黃鹼結晶。 │
│ │ │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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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