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照興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照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3月、2月、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10月1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