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375號
KSDM,103,聲,4375,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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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裕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年6月、4月15 日、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3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03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 日期為107年6月2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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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