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敬祐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敬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8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1月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