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七號
自 訴 人 陳伯誌 設高雄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原名陳能吉)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四三巷五八號四樓
選任辯護人 侯永褔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