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291號
KSDM,103,簡,3291,201409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鴻 
      楊忠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20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20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涉高雄市○○區○○○路00號「0尚美容會館」 之實際負責人,乙○○則為現場負責人,負責介紹消費方式 及為客人安排包廂及女服務生。其等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女子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提供上 址場所容留吳珀俞韋珮詠程雅惠湯媁茹與來店之不特 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以手上下撫摸男客陰莖直至射精 )之猥褻行為。收費方式為每次90或50分鐘,均收取費用新 臺幣(下同)1,600元,女服務生分得800元,餘歸店家所有 以營利。適於民國103年4月28日14時50分至15時45分許,男 客蔡永霖李志謙王佶栗、王郡國陸續前往上址消費,經 乙○○引領至包廂內等候,再安排韋珮詠程雅惠湯媁茹吳珀俞分別在上址店內3樓308號、2樓201號、3樓307號、 2樓202號包廂內,為男客蔡永霖等人從事「半套」猥褻行為 。嗣於同日16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時 ,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業經證人即女服務生吳珀俞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核 與證人即男客王郡國蔡永霖李志謙王佶栗於警詢時之 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維新小組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營 業場所檢查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函暨商業登記抄本各乙份及 現場蒐證照片92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4至20所示之 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圖利容留 猥褻罪。被告二人圖利媒介猥褻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彼此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正途謀取財富,敗壞社會風氣,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而被告甲○○前無 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乙○○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為警查獲(嗣 經法院判刑),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末斟以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均為高職畢業,家庭 經濟狀況均為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 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20所示之物分屬被告二人所有,且為供 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乙○○供承在卷,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均於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物,雖於上址扣得,惟被告甲○○、乙○○稱 扣得之現金是自己的錢,非犯罪所得,且證人即男客王郡國蔡永霖李志謙王佶栗於警詢時均證稱尚未給付當日性 交易代價等語,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營業 場所檢查紀錄表在卷可佐,尚無足夠證據證明證人王郡國蔡永霖李志謙王佶栗確已給付性交易代價,復無積極證 據證明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沒收與否及沒│
│ │ │ │ │收依據 │




├──┼──────┼─────┼───┼──────┤
│ 1 │營業金 │19,600元 │甲○○│無證據證明係│
│ │ │ │ │供本件犯罪所│
│ │ │ │ │用或犯罪所得│
│ │ │ │ │,不予宣告沒│
│ │ │ │ │收。 │
├──┼──────┼─────┼───┼──────┤
│ 2 │營業金 │5,000元 │同上 │同上 │
├──┼──────┼─────┼───┼──────┤
│ 3 │營業金 │4,000元 │乙○○│同上 │
├──┼──────┼─────┼───┼──────┤
│ 4 │臨檢燈遙控器│1個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
│ │ │ │ │用之物,且被│
│ │ │ │ │告供承為其所│
│ │ │ │ │有,依刑法第│
│ │ │ │ │38條第1項第2│
│ │ │ │ │款、第3項規 │
│ │ │ │ │定沒收 │
├──┼──────┼─────┼───┼──────┤
│ 5 │臨檢燈遙控器│2個 │甲○○│同上 │
├──┼──────┼─────┼───┼──────┤
│ 6 │員工名冊 │1本 │同上 │同上 │
├──┼──────┼─────┼───┼──────┤
│ 7 │顧客滿意度調│11張 │同上 │同上 │
│ │查表、4月份 │ │ │ │
│ │顧客滿意度調│ │ │ │
│ │查表 │ │ │ │
├──┼──────┼─────┼───┼──────┤
│ 8 │員工獎勵規則│1張 │同上 │同上 │
├──┼──────┼─────┼───┼──────┤
│ 9 │顧客進出時間│1張 │同上 │同上 │
│ │表 │ │ │ │
├──┼──────┼─────┼───┼──────┤
│ 10 │小姐壓櫃簿 │1本 │同上 │同上 │
├──┼──────┼─────┼───┼──────┤
│ 11 │小姐排休表 │5張 │同上 │同上 │
├──┼──────┼─────┼───┼──────┤
│ 12 │小姐服務時間│1張 │同上 │同上 │
│ │表 │ │ │ │
├──┼──────┼─────┼───┼──────┤




│ 13 │小姐聯絡電話│1本 │同上 │同上 │
│ │簿 │ │ │ │
├──┼──────┼─────┼───┼──────┤
│ 14 │工作人員薪資│1張 │同上 │同上 │
│ │表 │ │ │ │
├──┼──────┼─────┼───┼──────┤
│ 15 │小姐押金簿 │1本 │同上 │同上 │
├──┼──────┼─────┼───┼──────┤
│ 16 │小姐服務守則│2張 │同上 │同上 │
├──┼──────┼─────┼───┼──────┤
│ 17 │營業總表 │1張 │同上 │同上 │
├──┼──────┼─────┼───┼──────┤
│ 18 │大門遙控器 │1個 │乙○○│同上 │
├──┼──────┼─────┼───┼──────┤
│ 19 │保險套(未使 │4包(共493│甲○○│同上 │
│ │用) │枚) │ │ │
├──┼──────┼─────┼───┼──────┤
│ 20 │顧客聯絡電話│1本 │同上 │同上 │
│ │簿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洪之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