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025號
KSDM,103,簡,302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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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來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6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來發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茲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貪圖小利下手行竊,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及其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高 職畢業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 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 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共計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 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 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923號
被 告 田來發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號5樓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來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凌晨0 時30分許,乘擔任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高雄展 覽館」工地保全員之機會,徒手竊取祥和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置放於展覽館地下1樓之電纜線1批(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 】40,845元),得手後,以2,500元之代價售予不詳之機動 回收業者。嗣祥和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主任詹德聖發現上開物 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並報警究辦。二、案經祥和工程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來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祥和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主任詹德聖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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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