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19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
179號),裁定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前因強盜、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 年度訴字第91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2 年、1 年確定,上 開3 罪嗣經裁定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 月確定 ,於民國97年3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 而於100 年7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 畢。又廖○○與乙○○曾為○○之○○○○,2 人間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廖○○因 認乙○○另有新歡及不滿乙○○表明分手之態度,並遷居高 雄避不見面,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2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同年月22日晚間 7時17 分許、晚間9 時55分許,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以其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XXX(號碼詳卷)、0000000XXX(號碼 詳卷)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內容傳送至乙○○所持 用之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恫嚇乙○ ○,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乙○○接獲如附表一所示恐嚇簡訊後仍不願與廖○○見面聯 絡,廖○○竟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事之犯意,於102 年8 月26 日上午7 時49分許,持刀闖入乙○○任職之高雄市○○區○ ○路00號「○○工業有限公司」,強行將乙○○拉出屋外要 求對話,乙○○不從即對其拳打腳踢,造成乙○○受有傷害 (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三)廖○○因屢次毆打、辱罵及恐嚇乙○○,經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於102 年9 月23日核發之102 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有效期間 為1 年,詎廖○○於102 年9 月24日收受保護令後,明知該
裁定內容,仍自102 年10月5 日至同年月26日止,基於違反 上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持其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XXX(號碼詳卷)號傳送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亦以此對乙○○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通常保 護令裁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警 卷第8 頁至第12頁、偵卷第69頁至第70頁)於警偵訊之指訴 、證人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XXX號申辦者林○○(偵卷第 93頁至第95頁)、證人即將向林○○借得之上開門號借予被 告廖○○之饒○○(偵卷第94頁)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 年度家護 字第0000號卷宗核閱無訛,復有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警 卷第13頁、第14頁)、簡訊紀錄列印資料(警卷第15頁、第 16頁、偵卷第72頁至第76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XXX及 門號0000000XXX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偵卷第65頁、第87頁至 第91頁)、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77頁)、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02 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偵卷第12頁、第13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 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原係○○之 ○○○○之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而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一)、(二)恐嚇、 強制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惟因家庭 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予 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 犯刑法第304 之強制罪。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 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 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 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 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 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
、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 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 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 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 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 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 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 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 第2 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9 號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前揭保護令諭知 其應遵守之事項,竟仍有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為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多次密集發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予被害人, 參諸該等簡訊內容,再佐以被告與被害人間於案發時刻處於 相處不睦狀態下,值此情境,應認被害人於收受被告所發送 前揭含有暗寓影射危害生命、身體等安全之恐嚇簡訊內容後 ,心理上已足以產生痛苦畏懼,並產生極大之精神壓力,被 告上開行為已該當前揭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精神上不法 侵害行為,應無疑義。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發送簡訊恐嚇被害人之行為,均僅係抵觸通常保護令所載 之禁止騷擾、通信等誡命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惟被告此部分行為已造成被害人心理產 生痛苦畏懼而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已如前述,故此部 分行為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附此敘明。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於如附表一所示3 次 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就犯罪事實一(三)於如附表二 所示多次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等違 反保護令犯行,分別係基於一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而接續為之數次舉動,且係密接之時間內傳送簡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恐 害危害安全罪、一違反保護令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 )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 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至(三)之恐嚇危 安罪、強制罪及違反通常保護令罪共3 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 )於如附表一所示3 次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就犯罪事 實一(三)於如附表二所示多次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 均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指明。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3 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與乙○○曾為○○之○○○○,僅因與乙○○之感情糾紛 ,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率爾發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簡 訊恐嚇乙○○,且持刀前往乙○○之工作地點強拉乙○○, 以此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復於收受送達並已知悉法院所 核發保護令之裁定內容後,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 力及對被害人保護之作用,違反保護令所定命令,並以傳送 簡訊之方式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 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被告門號 │ 簡訊內容 │
├──┼───────┼──────┼──────────────┤
│ 1 │102 年8 月17日│0000000XXX │很後悔那天這麼輕易放妳走,不│
│ │上午11時15分許│(號碼詳卷)│過沒關係,我還是會再找到妳,│
│ │ │ │再找到時我不會再輕易放妳走了│
│ │ │ │!記住這都是妳自找的,也是妳│
│ │ │ │的命!別怪我! │
├──┼───────┼──────┼──────────────┤
│ 2 │102 年8 月22日│0000000XXX │五分鐘時間到了妳還是沒回應那│
│ │晚間7 時17分許│(號碼詳卷)│麼妳真的不用再去○○工業上班│
│ │ │ │了!趕緊離職吧!妳若明天還敢│
│ │ │ │去上班那麼我一定到公司找妳,│
│ │ │ │不管你信不信到27號我進去前我│
│ │ │ │一定會找到妳的,妳等著吧 │
│ ├───────┤ ├──────────────┤
│ │102 年8 月22日│ │我真的勸妳○○離職不要再上班│
│ │晚間9 時55分許│ │了!明天妳就千萬不要真的來咧│
│ │ │ │!我在這裡等妳咧! │
└──┴───────┴──────┴──────────────┘
附表二:被告所使用預付卡門號0000000XXX(號碼詳卷)┌──┬───────┬──────────────────┐
│編號│ 時間 │ 簡訊內容 │
├──┼───────┼──────────────────┤
│ 1 │102年10月5日 │任何事情都無法改變妳對我所做的一切!│
│ │上午8時1分 │妳會付出代價的。 │
│ ├───────┼──────────────────┤
│ │上午8時8分 │妳的快樂好日子剩餘不多了!好好享受剩│
│ │ │下的日子吧! │
│ ├───────┼──────────────────┤
│ │下午6時11分 │吃飽了吧!多吃點誒!睡飽點!枕頭墊高│
│ │ │點!多念南無阿彌陀佛!消業障!因為妳│
│ │ │作孽太深!才會搞到睡覺作惡夢 │
├──┼───────┼──────────────────┤
│ 2 │102年10月7日 │幹你娘臭雞掰妳娘的老雞掰臭婊子賤人爛│
│ │上午11時41分 │貨公車眾人騎 │
│ ├───────┼──────────────────┤
│ │下午12時56分 │幹你娘雞掰我已經越來越想不開了!我不│
│ │ │想活妳也一樣 │
│ ├───────┼──────────────────┤
│ │下午5時29分 │幹你娘 │
│ ├───────┼──────────────────┤
│ │下午5時30分 │臭婊子賤人 │
│ ├───────┼──────────────────┤
│ │晚間11時30分 │你死去多年的爸爸今晚會去找你 │
├──┼───────┼──────────────────┤
│ 3 │102年10月9日 │近來發生多起情殺事件有全身殺數十刀當│
│ │下午6時43分 │場死亡也有一刀割喉斃命連日本今天有一│
│ │ │女明星因分手被男朋友一刀割喉死亡妳可│
│ │ │要注意。出入小心!因為下一個有可能就│
│ │ │是妳!保重喔! │
│ ├───────┼──────────────────┤
│ │晚間11時38分 │近來社會很亂出門要小心點不是遇上仇人│
│ │ │被殺就是被車子撞死 │
│ ├───────┼──────────────────┤
│ │晚間11時42分 │幹妳娘這個破雞掰破痲臭婊死了也是活該│
│ │ │沒什麼好同情下地獄去吧 │
│ ├───────┼──────────────────┤
│ │晚間11時46分 │明天休假是嗎?要出門的話要小心點看有│
│ │ │沒有人等著你或是跟著妳ㄏㄏㄏ │
│ ├───────┼──────────────────┤
│ │晚間11時50分 │妳要是不信邪可以試看看報應很快就到妳│
│ │ │頭上了 │
├──┼───────┼──────────────────┤
│ 4 │102年10月10日 │妳真是白腳蹄妳跑掉後我上月底到現在已│
│ │晚間9時36分 │經接了2 個案子今天又接了一個案這個月│
│ │ │至少賺15萬了!妳真的是賤人一個! │
├──┼───────┼──────────────────┤
│ 5 │102年10月20日 │不接電話是嗎那就別怪我!妳跟天借膽是│
│ │晚間7時23分 │不是!還敢跟他見面打砲你們這對狗男女│
│ │ │我絕對殺了你們你試看看 │
│ ├───────┼──────────────────┤
│ │晚間7時29分 │妳會怕嗎?我看妳一點都不怕我遇見妳一│
│ │ │定殺妳 │
│ ├───────┼──────────────────┤
│ │晚間7時31分 │妳最好讓我找不到妳我一定到公司還有妳│
│ │ │住處等妳見到一定殺 │
│ ├───────┼──────────────────┤
│ │晚間7時36分 │我連死都不怕的人!你認為我會開玩笑嗎│
│ │ │?我會跟妳同歸於盡的 │
│ ├───────┼──────────────────┤
│ │晚間7時39分 │沒關係妳不接!我看妳真的活的不耐煩了│
│ │ │!明天我一定去找妳! │
├──┼───────┼──────────────────┤
│ 6 │102年10月21日 │早上最好不要出門我在外面等著妳 │
│ │凌晨2時40分 │ │
│ ├───────┼──────────────────┤
│ │上午6時40分 │幹妳娘臭雞掰妳這個賤人臭婊只要妳敢出│
│ │ │門我一定讓妳好看我等妳一夜未眠 │
├──┼───────┼──────────────────┤
│ 7 │102年10月22日 │操妳媽雞掰死賤人妳果然不敢接妳真的是│
│ │晚間10時33分 │找死我看妳趕快離開那裡別說沒給妳機會│
│ │ │還敢住那裡的話就是妳根本不怕死那我就│
│ │ │讓妳達成心願棺材幫妳準備好! │
├──┼───────┼──────────────────┤
│ 8 │102年10月24日 │事情發生時妳說妳是爛人賤人為發洩情緒│
│ │晚間10時6 分 │作出骯髒事。如今依然跟那個人在一起。│
│ │ │我看你不會骯髒是很爽!沒關係。妳的爽│
│ │ │日子不多了!妳這個賤人根本不能在讓妳│
│ │ │留在人間。我一定殺掉妳。不然我難解心│
│ │ │頭之恨。上下班就小心點。我他媽開車一│
│ │ │頭撞死妳。讓妳去當鬼。下去見嚴羅王。│
│ │ │妳這個臭婊子 │
│ ├───────┼──────────────────┤
│ │晚間10時15分 │妳千萬別不當回事也千萬別不相信也不要│
│ │ │不信邪。我一定會說到做到、妳這個賤人│
│ │ │、我一定讓妳小孩當孤兒、幹妳娘!妳有│
│ │ │膽就繼續住那裡繼續在那裡工作。不怕死│
│ │ │是不是!那就試試看吧! │
│ ├───────┼──────────────────┤
│ │晚間10時33分 │我看妳是真的不怕死!好!那我就讓妳知│
│ │ │道什麼叫怕!什麼是死! │
├──┼───────┼──────────────────┤
│ 9 │102年10月26日 │事情沒發生妳都以為我不敢!那麼明天要│
│ │晚間10時31分 │躲好了!被我堵到妳就知道!我敢不敢了│
│ │ │!我連死都不怕了!還有什麼我不敢的!│
│ │ │賤人妳準備好受死吧!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