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457號
KSDM,103,審訴,1457,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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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毒偵字第2194號、第2364號、第2776號、第3111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
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
事第二十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記官 葉姿敏
    通 譯 楊孟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陳勝林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勝林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起訴部分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分別為如附 表所示之犯行,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 、地查獲。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犯罪時、地及方法 │查獲時地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
│ 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於103年4月29日4時20分 │陳勝林施用第一級毒品│
│ │因之犯意,於103年4月29│許,在高雄市○○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日10時20分為警採尿時回│路○○號,因另涉犯竊盜│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案件為警查獲,經帶返警│仟元折算壹日。 │
│ │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局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




│ │其位於高雄市○○區○○│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路○○號之住處內,以將│反應。 │ │
│ │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 │ │
│ │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1次。 │ │ │
├─┼───────────┤ ├──────────┤
│ 2│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陳勝林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年4月28日16、17時許,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甲│ │仟元折算壹日。 │
│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 │ │
│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次。 │ │ │
├─┼───────────┼───────────┼──────────┤
│ 3│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嗣於103年1月22日13時17│陳勝林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分許,因偵辦另案被告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年1月17日18時許,在其 │○生(另案起訴)販賣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二級毒品案件,經警跟監│仟元折算壹日。 │
│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發現其向郭○生購買毒品│ │
│ │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經通知其到案並經其同│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
│ │次。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4│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嗣於103年5月8日12時55 │陳勝林施用第一級毒品│
│ │因之犯意,於103年5月8 │分許,在高雄市○○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日13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路二段、○○街口,因│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查│仟元折算壹日。 │
│ │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其│曾為毒品列管人口,便經│ │
│ │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 │
│ │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 │
│ │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應。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 │
├─┼───────────┼───────────┼──────────┤
│5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嗣於103年5月29日20時30│陳勝林施用第一級毒品│
│ │因之犯意,於103年5月29│分許,在高雄市○○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日21時19分為警採尿回溯│○○橋上,因騎乘機車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開啟車頭燈為警盤查,經│仟元折算壹日。 │




│ │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其│查曾為毒品列管人口,經│ │
│ │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 │
│ │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 │
│ │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應。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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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