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雄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廖淑雲
王名秀
楊慧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振雄、廖淑雲、王名秀、楊慧珠因賭博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