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柳惠馨
被 告 李明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5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於審判中自白,本院 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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