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5073號
KSDM,103,交簡,5073,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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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5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速偵字第5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富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富男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18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安 路上之「偉翔保養廠」內飲用高粱酒,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 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 可知悉上情,仍於同日18時至21時15分間某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中安 路與過勇路口,適有戴進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同向行駛在前,並於上開路口待轉準備左轉進入過勇路 ,張富男因閃煞不及而自後追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 同日21時29分許對張富男施以酒精呼氣濃度測試,測得其呼 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2毫克,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富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戴進成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小港分局桂陽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2份及現場照片7張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 要,爰於102 年6 月11日修正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 1 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 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 之不得駕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卷附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見警卷第 26頁) 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 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 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



事」應係指被告就其駕車碰撞戴進成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一 事承認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 證,未見被告就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於警方對之實施呼 氣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被告本件犯行,係因開車肇 事經警方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檢驗,而查知被告酒精濃度超過 標準後,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駛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 告承認本件犯罪,係在行為經警查知後所為,屬於自白性質 ,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 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竟無視於此,仍在飲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2毫克之情形下,不顧行 車安全,率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並肇事產生實害,實應 非難,惟考量其前無酒駕之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本次係屬初犯;復斟酌被 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自陳職業 為保養廠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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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