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996號
KSDM,102,訴,996,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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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佳
      王懷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
字第3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沛佳王懷毅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沛佳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 號0 樓之0 「毅佳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佳電 腦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懷毅則擔任上開公司之總經理 。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輔導產業建置網際網路資料庫系統 及規劃電子商務營運,以提升產業發展潛力,爰編列預算委 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下稱「中華軟協」)辦理「98年 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下稱「系爭電子 商務計畫」),由中華軟協提供新臺幣(下同)100 萬 2,857 元之預算,發包予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 高雄百貨公會」)辦理,再由高雄百貨公會自行委請被告吳 沛佳、王懷毅所經營之毅佳電腦公司完成系爭電子商務計畫 所要求之電子商務網站(下稱「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 ,雙方並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應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完成 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參與網站廠商數達100 家,以及電 子商務交易金額達80萬元等目標後,始可透過高雄百貨公會 向中華軟協請領上開款項。詎被告2 人為達成上開目標,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陸續冒用華芳百貨行、新和泰 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等商家之名義,佯稱上開商家均同意參與上開 電子商務網站,且陸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佯稱 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相關請款標準,致使高雄百貨公會陷 於錯誤,而同意配合被告2 人向中華軟協請領相關款項,並 將所請領到之款項計60萬元,如數交付予毅佳電腦公司,已 足生損害於高雄百貨公會及中華軟協管理系爭電子商務計畫 資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吳沛佳王懷毅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同法第210 條第1 項之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而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即高雄 百貨公會前理事長張詔鈞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高雄百貨 公會總幹事孫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中華軟協負責系 爭電子商務計畫工程師林宏明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華芳 百貨行負責人王吳麗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新和泰行負 責人翁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智慧企業行之負責人劉 婉慧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明德行負責人陳永森於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郭金山食品企業社負責人陳玉霞於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即美加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芳茹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双手企業社負責人黃婉琳之配偶李文安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廷豐商行負責人謝宗宏胞姊謝佳芬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采皇國際貿易社負責人胞兄林丸 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昊輝企業行負責人之配偶 吳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灣香椿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吳榮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榮泉汽 水工廠負責人陳滿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佑企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銘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創 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翼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季洋茶品行負責人鄭子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宸潔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蕭琇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家緣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玉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即足下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晉銘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證人即花漾年華企業社負責人甯嘉君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竟凱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慶堂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花語風車百貨專賣店負責人之女盧淑惠



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鈺鈕扣行負責人薛喬月於 警詢之陳述、證人即林照相器材行負責人之子林武宏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進財小吃店負責人施傑文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正光精品家具行負責人之子蔡孟龍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之子黃永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祥興茶行負責人 楊壽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即松田電業行 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新鳳鳴茶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陳珮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田倉米 糧行負責人之友張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慧源 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萬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 王統企業有限公司皇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林 玗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太田牧場、屏東縣永信 蔬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邱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毅佳電腦公司離職員工謝佩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毅 佳電腦公司離職員工陳柏廷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毅佳電 腦公司離職員工邱禹星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 13電子訂單之登記付款人施景峰於偵查中之證述、附表一編 號10、11、12之訂單基本資料影本、王統公司所發送之電子 郵件影本、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貨產業契約書、系爭電子商 務計畫百貨產業計劃書、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 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 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高雄百貨公 會99年9 月9 日第8 屆第3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附表一編 號6 、7 之電子訂單基本資料影本及傳票查無此址退回之信 件2 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吳沛佳王懷毅固坦承其2 人分別為毅佳電腦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職稱為總經理),且毅佳電腦 公司確有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中華軟協辦理之系爭電 子商務計畫,毅佳電腦公司係與高雄百貨公會簽訂契約,約 定由毅佳電腦公司完成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雙方並約定 毅佳電腦公司應於98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 置,始可透過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領款項等情,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等犯 行,被告吳沛佳辯稱:我實際上是負責毅佳電腦公司的硬體 採購,對於本案並不知情等語;被告王懷毅則辯稱:這個計 劃案是交給毅佳電腦公司的專案經理黃彥樺去做,而他們都 是領薪水的,他們沒有理由要做這些事情,我們把計劃案交 給專案經理黃彥樺後,就給他們負責到底,我只會管進度,



細節我都不會管,我印象中沒有看過當初要提報出去的資料 ,提報資料要出去最後1 個把關簽名的人是告訴人張詔鈞, 我們只是幫他執行工作;另外,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有設定由 毅佳電腦公司的系統自動轉寄1 份訂單給高雄百貨公會,因 此起訴書附表所示(即附表一所示)這些訂單都是由毅佳電 腦公司的電腦自動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的,這是告訴人張詔 鈞要求的,當初張詔鈞是說他要再從中間抽取佣金,所以張 詔鈞希望寄1 份給他,讓他那邊有紀錄,這樣他就可以向對 方要求佣金,但這些都只是測試用訂單等語(見院一卷第85 頁、院二卷第34頁、院二卷第163 頁)。其等辯護人則以: 被告吳沛佳係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王懷毅,被告 吳沛佳只負責硬體採購,沒有參與本案,也沒有過問,故無 起訴書所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舉 證;被告王懷毅雖是實際負責人,但他是將案子交給專案經 理黃彥樺,對於專案之執行細節並不清楚,起訴書所載華芳 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 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這7 家店的同意書並不是王懷 毅所偽造的,這幾家其中至少有3 家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 ,包括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明德行,這些同意書資料都 是告訴人張詔鈞交給毅佳電腦公司,有一部分同意書告訴人 張詔鈞遲遲沒有提供,故請被告王懷毅協助,王懷毅因此有 提供廠商名單給黃彥樺黃彥樺即指示工讀生去找這些廠商 拿同意書,至於如何取得這些同意書的具體情況,王懷毅並 不清楚,但應該就是兩種模式,一種是王懷毅先與廠商聯繫 好,廠商同意提供同意書之後,再跟廠商拿,另一種就是王 懷毅提供名單給黃彥樺,之後由黃彥樺自己去處理,這些廠 商應該都有同意要加入這個計畫;起訴書附表(即附表一所 示)這些名單都是為測試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所建置的訂單, 並非實際報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結案的資料,此部分證人均 證稱係測試資料,而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結案資料並無附 表一所示這些訂單,所以這些訂單只是拿來測試,檢察官誤 認係作為結案之用等語為被告2 人置辯(見院一卷第85至86 頁、院二卷第35至36頁)。
五、經查:
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調各產、官、學、研、訓機構,聯合 推動產學合作、產業技術開發、人才培育、產業研發人員再 教育、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創業育成等計畫,以使各單位 的相關計畫間產生分工互補的功能,而委託中華軟協辦理系 爭電子商務計畫,就「百貨產業」部分,中華軟協於98年2 月12日與高雄百貨公會簽訂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甲方為中華



軟協,乙方為高雄百貨公會(代表人:張詔鈞),雙方同意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契約,執行期 間為98年2 月12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依契約第11條(契 約成果之驗收)約定:「(第1 項)甲方得於必要時舉行驗 收會議,以執行本契約驗收程序,乙方應予配合,不得主張 以前條成果報告之提出或執行中之核定等而免除。(第2 項 )甲方進行成果驗收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會同參與之,甲方 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第16條(驗收有瑕疵 時之處理)則約定:驗收結果與契約所定不符時,於不妨礙 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狀況 下,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機、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 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等節,有中華軟協 101 年2 月13日(101 )軟協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 商務計畫百貨產業契約書1 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 畫高雄百貨公會輔導款結案資料可憑(見偵一卷第252 至 265 頁、偵二卷第165 至175 頁)。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 託中華軟協辦理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則載明:… 二、計畫項目及說明:由產業公協會提出計畫構想書,並由 本分項計畫採購評選委員會公開審查甄選至少10個產業協助 其建置網際網路資料庫系統及規劃電子商務營運機,可視提 案產業之發展潛力協助至少2 個產業公協會先期規劃輔導。 …1.結合產業公協會至少100 家以上之會員個別網站(可包 含相關產業之廠商),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協助其應用電 子商務媒合商機(成員80%以上須為中小企業)。2.期中查 核點需提供媒合商機之相關證明文件;期末結案驗收需提供 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本計 畫之同意書等節,有中華軟協101 年2 月13日(101 )軟協 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1 份、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1份可稽(見偵 一卷第266頁、偵二卷第176頁)。又依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 貨產業計畫書所載,高雄百貨公會單位負責人、計畫主持人 均係理事長張詔鈞,委外資訊廠商毅佳電腦公司聯絡人則係 專案經理黃彥樺等節,有中華軟協101年2月13日(101)軟 協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百貨產業計劃書 1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年3月11日中企資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百貨產業計劃書1份 足佐(見偵一卷第269頁、偵二卷第179頁)。準此,系爭電 子商務計畫係由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依契約、



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內容所載,高雄百貨公會之計畫主持人 係理事長張詔鈞,委外資訊廠商毅佳電腦公司聯絡人則係專 案經理黃彥樺,高雄百貨公會須結合產業公協會至少100家 以上之會員個別網站,並協助其等應用電子商務媒合商機, 高雄百貨公會於期末結案驗收時,須提供媒合商機相關證明 文件,與100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 意書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毅佳電腦公司(立契約書人乙方)與高雄百貨公會(立契約 書人甲方)於98年3 月29日簽署「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 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乙方毅佳電腦公司係以董事長 吳沛佳之名義用印簽約,甲方高雄百貨公會則由理事長張詔 鈞代表簽約等節,業經被告2 人坦認無訛,核與告訴人張詔 鈞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 商務合作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 )。而「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 」封面即註明「廠商窗口:理事長張詔鈞」、「專案負責人 :黃彥樺」,合約載明:甲方申請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 助案「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並委 託乙方開發本計劃相關系統,經雙方同意後訂立條款…一、 合約標的:本系統功能詳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 電子商務計劃書」說明。二、本合約範圍:執行合約標的, 並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期中審查、期末審查確認結案。… 五、系統規格㈠系統規格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 電子商務計劃書」。㈡建置範圍含本計劃產業電子商務入口 網站、協會網站、及100 家電子商務網店,子網站首頁模組 約20種選擇,並進行網站維護作業。六、計畫執行㈠乙方應 製作本計劃之計畫書,並送書面審核。㈡甲方應盡其義務, 無異議提供計畫申請審核之相關文件。㈢本計劃審核通過後 ,甲方須依據本計劃書之預算編列表提供各項核銷單據及文 件,乙方須協助製作相關計劃審核文件。如甲方無法配合核 銷單據予以核銷導致撥款延遲或取消撥款,一切損失歸咎於 甲方責任。㈣乙方於計畫執行中,提供計畫所需之各項查核 點日期,以利甲方計畫執行。㈤期中及期末審查,乙方須製 作相關資料文件,並由甲方代表報告。七、系統製作㈠甲乙 雙方同意共同規劃完成本系統之系統功能說明(請詳閱「九 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成為本合 約之一部分。㈡「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 劃書」之系統開發時程查核表,以本計劃書為主,…㈣如已 簽訂確認文件後,甲方如欲新增、修改、刪除、變更系統規 格架構、系統執行計畫,得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系統變更需求



申請,並經乙方確認需求,若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系統遲 延完成,甲方應同意其他各項工作依進度順延;若乙方因此 產生開發成本費用,亦可向甲方申請支付,此費用須不得以 本計劃政府補助款扣抵。八、安裝測試及驗收㈠系統安裝時 間:乙方得依照「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 劃書」所訂立之時程,完成交付及安裝。…九、系統導入㈠ 導入流程與方式,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 務計劃書」”系統執行計畫”之導入流程為範圍。…十、系 統保固…十二、軟體之使用許可…㈤乙方所提供網站軟體功 能,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中 系統項目為限,各功能為乙方已開發完成之程式系統,並不 特別依需求再開發其它程式功能。如遇需新開發其它程式軟 體,則另訂開發合約,費用另訂。…等節,此有該「九十八 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契約書」1 份可憑(見 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從而,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 貨公會所簽訂上開合約書內容以觀,應係高雄百貨公會委託 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該網站系統須具備網際 網路資料庫及具有電子商務功能規格,且該合約之各條項均 係針對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應具有之功能、系統規格、系統導 入、保固、軟體之使用許可等為約定,並未載明系統開發商 即毅佳電腦公司須提供或協助蒐集期末結案驗收所需提供之 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本計畫 之同意書,是認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 站之義務,而無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 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
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中華軟協專案計畫「98年度產業別電子 商務營運計畫」項下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 所提供之各期輔導款經費,業由高雄百貨公會於98年2 月19 日領取第1 期輔導款15萬0,429 元,再於98年5 月11日領取 第2 期輔導款15萬0,429 元,嗣於98年8 月28日領取第3 期 輔導款30萬0,857 元,復於98年11月30日領取第4 期輔導款 40萬1,142 元,此經告訴人張詔鈞陳明在卷,且有各期輔導 款請款及撥付紀錄可佐(見偵二卷第7 至23頁)。而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如期撥付第4 期輔導款,係因高雄百貨公會理事 長張詔鈞經檢驗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之「A 好康百貨網」( 網址:http://www.0000.000.00/ )系統功能後,確認此系 統符合系統開發需求,是於98年11月16日驗收完畢等節,則 有系統驗收簽核單1 份足憑(見偵二卷第109 至111 頁,系 統驗收簽核單之系統驗收人係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 驗收簽核欄大小章則係「高雄百貨公會」、「張詔鈞」之印



章),是毅佳電腦公司所開發之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係經告訴 人張詔鈞親自驗收完畢乙節,已堪認定。再者,依中華軟協 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立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書,該契約 書第11條已明定高雄百貨公會應配合執行系爭電子商務計畫 驗收程序,於第16條對於驗收有瑕疵時亦有處理程序之約定 ,已如前述,足見中華軟協於撥款予高雄百貨公會前,亦應 經相關驗收程序及審核後,始分別撥付各期輔導款予高雄百 貨公會,且依卷附資料,並未見中華軟協反應系爭電子商務 網站有不合契約預定效用或其他應減價收受之情形,當可認 中華軟協於審核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後,並未認定撥款有何不 當之處或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未能符合系統開發需求。從而, 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及中華軟協均有權驗收系爭電子 商務網站,惟高雄百貨公會、中華軟協於驗收A 好康百貨網 時,均未反應A 好康百貨網有何不符合系統需求之事實,已 堪審認。
㈣關於起訴書所指:被告2 人陸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 單,佯稱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相關請款標準,致使高雄百 貨公會陷於錯誤,而同意配合被告2 人向中華軟協請領相關 款項等情。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偵查中陳稱:告訴狀證16所附12張訂 單(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3所示),這是尚未結案 前,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網站直接轉寄到高雄百貨公會的 信箱中的,是我收到的檔案資料,這是交易紀錄;告訴狀證 17所附3 張訂單(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是毅佳電 腦公司在網路交易操作上自動轉寄到高雄百貨公會信箱,我 發現的等語(見偵三卷第2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擔任高雄百貨公會的理事長的期間是97年4 月1 日至 100 年3 月31日,後來在101 年時被罷免;98年時,中華軟 協有將「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交給 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委 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印象中這個專案是在99年初結案, 所有的款項都已經向中華軟協請款完畢,但因為這裡面牽扯 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間的糾紛,所以前面3 筆都 有交給毅佳電腦公司,最後1 筆放在高雄百貨公會這邊;毅 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統,曾經在100 年間傳真100 年度的 訂單給我,但是網站名稱變成「老二良品網」,我有去查詢 ,此與「A 好康百貨網」的E-MAIL來源是一樣的,所以是A 好康百貨網被改名為老二良品網;當初提供給檢察官的資料 有99年、也有100 年的,100 年的資料是在突顯這個網站還 在運作,只是網站沒有交給高雄百貨公會,且網站名稱被改



為老二良品網;99年的資料最主要是在突顯依約交易金額須 達80萬元,毅佳電腦公司才可以領取尾款,這是結案必須的 營業額,但實際上高雄百貨公會只有收到少數的撮合名單, 也不知道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是如何結案的,當初是中華軟協 要求我們全部配合毅佳電腦公司,讓中華軟協對經濟部中小 企業處可以交代,本案結案的所有流程,包含中間執行過程 都是由毅佳電腦公司處理,我無法確定哪些訂單有用以結案 ,因為案子不是我負責執行的;這個專案是中華軟協匯款到 高雄百貨公會的帳戶,高雄百貨公會如果沒有異議再匯給毅 佳電腦公司;A 好康百貨網無法使用,我認為應該構成違約 ,但毅佳電腦公司不願意與我談,毅佳電腦公司後來有向高 雄百貨公會追索該筆保留的款項;本來也有要向毅佳電腦公 司提告,但律師還沒有提告時,高雄百貨公會就已發生一些 問題;當初因為專案有10家公協會,所以必須這10家公協會 同時完成才會付款,中華軟協給我的壓力就是要同時把它結 案,最後的款項,中華軟協已經付給高雄百貨公會,當時中 華軟協是叫我先結案,但是不要驗收,驗收只是帳面上書面 的驗收,中華軟協是交代我們跟執行的電腦資訊廠商再協調 ;關於期中、期末報告的部分,中華軟協在這個建置的專案 ,都要求參與的公協會理事長必須上去報告,所以應該是我 去報告的,由毅佳電腦公司陪同;A 好康百貨網於98年9 月 底、10月初一直到10月底,都無法正常使用,所以所有的資 料都流失了,我是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有參與該 公司的經營,但詔晹企業有限公司應該是沒有參與系爭電子 商務計畫,我不知道為何結案發票中有40張都是詔晹企業有 限公司的發票,可能是毅佳電腦公司有要求我們幫忙提供發 票以結案,這些應該是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實體交易發票, 詳情我不清楚,我沒有管到這麼細等語(見院二卷第168 至 179 頁)。是依告訴人張詔鈞所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 腦公司簽約建置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毅佳電腦公司因而開發 「A 好康百貨網」作為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嗣告 訴人張詔鈞之電子郵件信箱接獲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 13所示「A 好康百貨網購物單通知」及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 示「老二良品購物單通知」,因認上開電子訂單都是假的, 不應計入契約所約定之80萬元交易目標,而認被告2 人為求 結案而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因而提起告訴。惟告訴人張詔 鈞身為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並有實際參與該公司 經營,該公司卻於98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4日間提供40張 發票以供結案之用(見附表二編號42至81),則「A 好康百 貨網」於98年9 月底、10月初一直到10月底是否確均無法使



用?告訴人張詔鈞於偵審期間所述,是否確有所憑?被告2 人是否果有涉犯刑事犯罪,或本案僅單純之民事糾葛?均應 依卷內證據詳予判斷。
2.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總經理助理邱禹星於警詢時陳稱:我 曾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是99年9 月24日開始工作到101 年 10月1 日離職,我是行政助理,擔任助理期間的工作是負責 程式測試、修改及會議安排等,100 年2 月有工程師進到公 司後,就沒有負責程式測試、修改;訂單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14至20)這7 張訂單 是老二良品購物網站的訂單,都是我本人所下的訂單,是毅 佳電腦公司叫我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的購物車流程,測試功 能是否正常;我在訂單上面輸入kim 、qqqq,這是公司測試 客戶的資料,E-MAIL是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付款人qqqqq 的地址是我隨意輸入的,主 要是測試如有其他字元是否會影響購物車流程的運作,付款 人kim 的住址是我研究所的地址,我以正常情況測試;上開 訂單均未正常出貨,因為這是測試用的,是總經理王懷毅叫 我測試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82 至185 頁)。再於偵訊時具 結證稱:我有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過,是從99年9 月24日開 始工作到101 年10月1 日離職,老二良品購物網是公司後來 開發的,前身是A 好康百貨網,這是我的直屬老闆王懷毅指 示我測試的,測試結果是正常的;訂單上的付款人是從資料 庫帶出來的資料,就是原本的會員;付款人kim 、qqqqq 這 是在資料庫中的資料,E-MAIL是我的,qqqqq 的地址是我隨 便輸入作測試的,是為了測試這個欄位如果輸入錯誤字元的 話,會不會自動檢查,後來測試結果是不會影響,這個訂單 沒有正常出貨,也就是假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98 至 199 頁)。是依證人邱禹星所述,附表一編號14至20所示訂 單,均係其依被告王懷毅之要求去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的購 物車功能是否運作正常,而做成的測試訂單。
3.證人即中華軟協負責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工程師林宏明於偵訊 時具結證稱:我是林晉豪的父親,當初是我幫林晉豪加入會 員,我有參加中華軟協的案件,中華軟協委託我輔導高雄百 貨公會的案件,我跟中華軟協簽約,報告是交給中華軟協, 契約書要向中華軟協拿,我是輔導高雄百貨公會網路行銷的 部分;當初網站建置好,我就用我兒子林晉豪的名字去登錄 買東西,測試軟體是否建置成功,實際上並沒有買東西,我 不記得我總共輸入幾筆資料了,因為案件已經是3 年前;訂 單上「0000_00000@0000000.000」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電



子訂單中收款人是寫「林晉豪」的,就是我下的測試訂單; 我當初只是在做測試,我是連結上「A 好康百貨網」去下單 的,這是毅佳電腦公司架設的,因為他做好之後,要交給高 雄百貨公會;只要是該網站的會員,就可以進去看會員自己 的訂購資料,這個案子當初有結案,表示中華軟協、毅佳電 腦公司及高雄百貨公會都覺得可以,本案可能是毅佳電腦公 司與高雄百貨公會上的溝通問題等語(見偵三卷第62至63頁 )。是依證人林宏明所述,其因受中華軟協委託輔導高雄百 貨公會,而連結上A 好康百貨網測試該網站之功能,因而輸 入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電子訂單資料。
4.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員工謝佩雯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8年 間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擔任專案專員職務,於99年3 月離 職,我的直屬上司是副總經理黃彥樺,我主要是負責專案執 行跟連繫的窗口;編號0000000000號訂單(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是我本人所下的訂單,這 是我的直屬上司副總經理黃彥樺、總經理王懷毅2 個其中一 人(實際是何人叫我測試的我已經忘記了)叫我測試A 好康 百貨網的購物車流程功能是否正常,我當時輸入的名字是謝 佩雯,電話是00000000,信箱是00@0-00.000 ,地址是高雄 市○○區00號,上開電話是假的電話,根本沒有這個電話, E-MAIL則是公司的信箱,是我本人在使用,地址是我隨意輸 入的,此訂單是作為測試用的,有沒有出貨我並不知道,當 時有測試成功,因為我有收到成功訂購的回覆資料等語(見 偵三卷第177 至180 頁)。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有在毅 佳電腦公司工作過,自98年間開始工作到99年3 月離職,是 擔任專案助理,我並未訂購A 好康百貨網上的物品,如附表 一編號4 所示資料是我輸入的,是作測試用的,我的直屬長 官黃彥樺王懷毅叫我這麼做的,當時網站功能是正常的, 訂單的商品名稱是華碩燒錄器USB ,電話、地址是亂輸入的 ,電子郵件是寫公司的E-MAIL,後來訂單沒有正常出貨,因 為是假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98 至199 頁)。嗣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98年度中華軟協曾 將1 個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 再將該計畫中的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 我是該專案的執行人員,我的直屬長官是黃彥樺,但我承辦 該專案,沒有到期末報告結束,中間有換人,換陳柏廷;毅 佳電腦公司所建置之該網站有設計訂單都會自動轉寄1 份給 高雄百貨公會,但我不知道偵一卷第69頁以下這些訂單有無 真實交易,因為它的運送方式都是貨到付款;在該網站建置 的過程,會有一些測試的訂單,如果是測試的訂單,系統也



會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訂單是我所下 的訂單,這張訂單應該是測試的訂單,因為電話是錯誤的等 語(見院二卷第179 至184 頁)。是證人謝佩雯於偵審期間 均證稱附表一編號4 所示訂單係其所輸入,用以測試A 好康 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是否正常,且因A 好康百貨網的系統設 計會將訂單均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所以即使是測試用訂單 ,高雄百貨公會亦會收到轉寄的郵件。
5.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員工陳柏廷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8年 間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擔任企畫專員職務,於99年3 月離 職,我的直屬上司是副總經理黃彥樺,我擔任企畫專員的工 作就是專案執行跟連繫的窗口;編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 一編號5 所示)的訂單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是我本人所 下的訂單,這是我的直屬上司副總經理黃彥樺、總經理王懷 毅他們2 個其中1 人(實際是何人叫我測試的我已經忘記了 )叫我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是否正常;我輸入的 資料是:姓名陳廷,電話0000000000,電子郵件信箱00@0-0 0.000 ,地址是高雄市○○區○○○路000 號,上開電話是 我當時所使用的電話,現已停用,電子郵件則是公司的信箱 ,地址是我隨意輸入的,應該沒有這個住址,這個訂單並未 正常出貨,因為這是測試用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72 至 174 頁)。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自98年間開始在毅佳電 腦公司工作,迄99年3 月離職,我是企畫專員,附表一編號 5 所示訂單是測試的訂單,是我輸入的,是黃彥樺王懷毅 叫我做的,測試該網站功能是否正常,訂單內容是ACER雙核 心電腦,名字是陳廷,電話是我之前的電話,地址亂輸入的 ,信箱是公司的E-MAIL,沒有真正出貨,只是作測試用的等 語(見偵三卷第198 至199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過,也曾經承辦過高雄百貨公會委託 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是專案執行的 窗口,我是在案子快結束的3 個月、也就是專案執行到後半 段才進去接手的,我的前手是謝佩雯,我是後半部分將案子 未達成的部分去把它完成;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網站名稱 是「A 好康百貨網」,我們製作網站時,需要做一些測試, 因為只有一個站台而已,我們就是測試購物車順不順,測試 帳號我們可能打我們自己的帳號,就是輸入一些類似的名字 ,留自己可以收得到的E-MAIL,可能是留公司的E-MAIL,本 案結案時,訂單的金額、廠商的家數都有符合結案的標準, 至於建置的網頁可否使用,因為1 月份結案後,過完年後我 就離職了,所以我不知道後續的情形;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之訂單是我輸入的,這是要測試購物車的流程是否正確,訂



單上的行動電話號碼是我當時所使用的沒錯;所謂測試購物 車的功能,就是我測試看網站接到訂單之後,是否會發信給 購買的人說已收到這筆訂單,然後說這筆訂單有無成功、總 金額是多少,我們是模擬購買者進去,就鍵入名稱,然後去 買東西,會類似購物網留下購買者姓名、電話,這樣才會收 到資訊表示這筆訂單成功了,不然的話上線之後,如果有人 來買就會有問題,所以我們自己先測試;我是要測試它可不 可以work而已,如果不是用我自己可以收得到的信箱去收, 卻發到別人那邊,就會有問題;我不會用別人的公司去測試 ,就是用我的E-MAIL跟我可以收得到信的,我去點訂單測試 等語(見院二卷第191 至200 頁)。是依證人陳柏廷所述, 附表一編號5 所示電子訂單係其所輸入,用以測試A 好康百 貨網的購物功能是否正常。
6.證人施景峰於警詢時陳稱:編號0000000000號訂單(如附表 一編號13所示)是我下的訂單,我已忘記是在哪個網站下訂 的,經警方提示該訂單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我就有印象 了,上開訂單的付款人施景峰,連絡電話0000000000,連絡 信箱0000 @000000.000.00 ,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街00巷 000 號,是真實的資料,我有收到系統自動回覆到我電子郵 件信箱的信件,但我沒有保留該郵件;這筆訂單我下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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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而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足下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發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潔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緣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加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