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102年度訴字第926號
103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義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王淑乾
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蔡侑達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胡水華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蔡宗融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律師
莊文琪律師
被 告 侯旭聰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黃明德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被 告 林調貴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楊豐志
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廖秉鴻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何高振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邱克倫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曾錦勝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被 告 郭壽山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郭亭巖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曾茂森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黃隆霖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唐永豐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陳瑞津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被 告 李文山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許慶祥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吳銘傳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謝榮標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阮國忠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林正順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劉再邱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吳震煌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邱基峻律師
黃綺雯律師
被 告 吳立仁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林義家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0189、13860、17001、18616、18617、18618、18619號
),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0189、13860、17001、18619
、26608號、103年度偵字第6275、12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許正義犯如附表八編號177、179、182、185、188、191、193 、195、197、199、201、203、205、208、212、216、220、 224、228、231、234、236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條第四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2.王淑乾犯如附表八編號178、180、183、186、189、192、194 、196、198、200、202、204、207、210、214、218、222、 226、230、233、235、237、296-298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 公權壹年。
3.蔡侑達犯如附表八編號182、193、197、201、203、205、208 、228、23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不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4.吳立仁犯如附表八編號256-28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四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褫奪公權 壹年。
5.林義家犯如附表八編號256-28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四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 壹年。
6.劉再邱犯如附表八編號289-292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壹年。7.吳震煌犯如附表八編號289-29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
8.林正順犯如附表八編號293-29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
9.吳俊宏犯如附表八編號206、209、213、217、221、225、229 、232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不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10.胡水華犯如附表八編號1、193-198、242-244、256-258主文 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各應依附表 八編號1、193-198、242-244、256-258主文欄所示應沒收金 額追繳沒收或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罪所 得合計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93-198、242-244、256-258所示抵償金額 以其財產抵償或與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11.蔡宗融犯如附表八編號1-102、104-105、107-108、110-111 、113-114、116-117、193-237、242-255、257、259-285、 292-29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市內電話卡壹張(IC卡號163C11○○○○)及○○○○ ○○○○○○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支均沒收。褫奪公權 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佰柒拾萬零叁仟伍佰元,各應 依附表八編號1-102、104-105、107-108、110-111、113-114 、116-117、193-237、242-255、257、259-285、292-295主 文欄所示應沒收金額追繳沒收或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 收。未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各應以其財產抵償或與同表所示 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
12.黃明德犯如附表八編號1-55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 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各應依同表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表 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
13.林調貴犯如附表八編號1-64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 幣貳佰玖拾壹萬零伍佰元,各應依同表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 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
14.楊豐志犯如附表八編號1-100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 幣叁佰捌拾萬零伍佰元,各應依同表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表 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
15.曾茂森犯如附表八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同表所示之刑,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 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佰元,應與同 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
16.黃隆霖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136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 肆佰伍拾萬貳仟元,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136主文欄所示應沒 收金額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罪所得合計 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拾玖拾柒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23-136主文欄所示抵償金額與同表所 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
17.唐永豐犯如附表八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同表所示之刑,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 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佰元,應與同 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
18.李文山犯如附表八編號1-136、286-288、299-324主文欄所示 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 刑,除附表八編號324外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玖 仟元,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136、286-288、299-324主文欄所 示應沒收金額追繳沒收或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 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23-136、286-288 所示抵償金額以其財產抵償或與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 之。
19.許慶祥犯如附表八編號152-153、155-156、158-159、161- 162、164-166、168、170-171、173-174、176-177、179、 181-182、184-185、187-188、190-191、195-237主文欄所示 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扣 案市內電話卡壹張(IC卡號163C11○○○○)及○○○○○ ○○○○○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支均沒收。犯罪所得合 計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元,各依附表八編號152-153、 155-156、158-159、161-162、164-166、168、170-171、 173-174、176-177、179、181-182、184-185、187-188、 190-191、195-237主文欄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表所示共犯連 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 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79、181- 182、184-185、187-188、190-191、195-237所示抵償金額與 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
20.何高振犯如附表八編號1-73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 仟伍佰元,各應依同表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 追繳沒收。
21.曾錦勝犯如附表八編號1-9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 伍仟伍佰元,各應依同表所示應沒收金額與同表所示共犯連 帶追繳沒收。
22.陳瑞津犯如附表八編號1-3、5-6、8-9、11-12、14-15、17- 18、20-21、23-24、26-27、29-30、32-33、35-36、38-39、 41-42、44-45、47-48、50-51、53-54、56-57、59-60、62- 63、65-66、68-69、71-72、74-102、104-105、107-108、 110-111、113-114、116-117、119-120、122-123、125-126 、128-129、131-132、134-135、137、139、141-142、144、 146-147、149-150、152-153、155-156、158-159、161-162 、164-166、168、170-171、173-174、176-177、179、181- 182、184-185、187-188、190-19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 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佰陸 拾捌萬玖仟元,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3、5-6、8-9、11-12、 14-15、17-18、20-21、23-24、26-27、29-30、32-33、35- 36、38-39、41-42、44-45、47-48、50-51、53-54、56-57、 59-60、62-63、65-66、68-69、71-72、74-102、104-105、 107-108、110-111、113-114、116-117、119-120、122-123 、125-126、128-129、131-132、134-135、137、139、141- 142、144、146-147、149-150、152-153、155-156、158-159 、161-162、164-166、168、170-171、173-174、176-177、 179、181-182、184-185、187-188、190-191主文欄所示應沒 收金額追繳沒收或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 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23、125-126、128-129、 131-132、134-135、137、139、141-142、144、146-147、 149-150、179、181-182、184-185、187-188、190-191所示 抵償金額以其財產抵償或與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23.侯旭聰犯如附表八編號80-140、142-145、147-148、150-151 、153-154、156-157、159-160、162-164、166-169、171- 172、174-175、177-180、182-183、185-186、188-189、191 -194、199-255、256、259、289-291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 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市內電話卡壹張(IC 卡號163C○○○○)及○○○○○○○○○○號行動電話( 含SIM卡)壹支、○○○○○○○○○○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支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 元,各應依附表八編號80-140、142-145、147-148、150-151
、153-154、156-157、159-160、162-164、166-169、171- 172、174-175、177-180、182-183、185-186、188-189、191 -194、199-255、289-291主文欄所示應沒收金額追繳沒收或 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 貳佰肆拾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各 應依附表八編號123-140、142-145、147-148、150-151、 154、157、160、163、167、169、172、175、178-180、182- 183、185-186、188-189、191-194、199-255、289-291所示 抵償金額以其財產抵償或與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24.邱克倫犯如附表八編號80-136、199-237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 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市內電話卡壹張( IC卡號16○○○○○○)及○○○○○○○○○○號行動電話( 含SIM卡)壹支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貳拾貳陸仟 伍佰元,各應依附表八編號80-136、199-237主文欄所示應沒 收金額與同表所示共犯連帶追繳沒收。未繳交犯罪所得合計 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柒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各應依附表八編號123-136、199-237所示抵償金額 與同表所示共犯財產連帶抵償之。
25.郭壽山犯如附表八編號296主文欄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應與郭亭巖連帶追繳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郭亭巖財產連帶抵償 之。
26.郭亭巖犯如附表八編號296-298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同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合計新臺幣貳萬肆 仟元追繳沒收,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部分應與郭壽山連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郭壽山財產 連帶抵償之
27.廖秉鴻、吳銘傳、謝榮標、阮國忠均無罪。28.吳立仁、林義家、吳俊宏、唐永豐、曾茂森、胡水華、何高 振、李文山、蔡宗融、陳瑞津、黃隆霖、許慶祥、侯旭聰、 邱克倫、郭壽山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壹、二手機械報關業者與高雄關稅局機動隊關員間行收賄部分:一、胡水華自92年2月27日起至95年4月23日止,擔任財政部高雄 關稅局機動巡查隊(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該單位自102 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機動稽核組機動巡查 課,是該單位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簡稱高雄關稅局機動
隊,而於102年1月1日以後,簡稱高雄關機動課)第一分隊 課員,復自101年1月9日起至101年3月20日止擔任高雄關稅 局機動隊第一分隊分隊長(現任高雄關儀檢組檢查三課檢查 一股股長);蔡宗融自94年9月1日起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 第四分隊課員,自94年10月11日起至97年9月14日止擔任該 分隊秘書,復自97年9月15日起98年10月8日止調任第三分隊 秘書,而自101年1月9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擔任高雄關稅 局機動隊第二分隊分隊長,自102年1月1日起其職稱更名為 高雄關機動課機動二股股長;侯旭聰自97年9月15日起至100 年1月31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四分隊課員,而自100 年2月1日起至100年5月15日止,調任第三分隊課員,復自 100年5月16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調任第二分隊課員,後 自102年1月1日起擔任高雄關機動課機動三股課員;唐永豐 自91年4月1日起至93年2月28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 一分隊課員,復自93年3月1日起至94年8月31日止擔任第二 分隊課員(現任高雄關旗津分關業務二課出口業務股專員) ;李文山自93年11月15日起至95年3月19日止擔任高雄關稅 局機動隊第二分隊課員,自95年3月20日起調任第三分隊課 員,並自96年11月21日起至98年4月5日止擔任該分隊編審, 復自98年4月6日起至99年3月28日止調任第一分隊編審(現 任高雄關業務二組業務一課進口業務四股專員);陳瑞津自 94年10月11日起至97年7月6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二 分隊秘書,復自97年7月7日起至101年1月8日止調升為第三 分隊分隊長(現任高雄關業務二組業務三課驗貨二股股長) ;黃隆霖自94年9月1日起至95年3月19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 機動隊第二分隊課員,復自95年3月20日起調任第四分隊課 員,又自97年7月7日起至99年3月28日止調升為第四分隊稽 核(現任高雄關稽查組檢查課檢查三股專員);許慶祥自99 年10月11日至101年1月31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三分 隊秘書,復自101年2月1日起調任第二分隊秘書,自102年1 月1日起其職稱更名為高雄關機動課機動二股專員;曾錦勝 自94年10月11日起至95年3月19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 第三分隊課員,並自95年3月20日起至97年12月21日止,擔 任第一分隊課員(現任高雄關旗津分關稽查課稽查二股課員 );何高振自93年11月15日起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三分 隊編審,復自96年5月14日起至97年7月6日止升任該分隊分 隊長(已於102年6月4日退休,退休前任職高雄關業務一組 業務三課審核理單股股長);楊豐志自92年3月5日起至95年 3月19日止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四分隊課員,復自95年3 月20日起至98年6月14日止調任第三分隊擔任課員(現任高
雄關小港分關稽查一課稽查二股課員);曾茂森自91年4月1 日起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四分隊課員,復自93年11月22 日起升任該分隊編審(現任高雄關儀檢組檢查三課檢查二股 股長);林調貴自94年10月25日起至97年9月14日止擔任高 雄關稅局機動隊第四分隊課員(現任高雄關業務二組稽查課 稽查三股課員);黃明德自93年9月1日起擔任高雄關稅局機 動隊第四分隊課員,並自94年12月20日起自96年6月30日止 升任該分隊編審,復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10月20日止調任 第一分隊擔任編審(現任高雄關業務二組稽核);邱克倫自 101年3月21日起擔任高雄關稅局機動隊第一分隊分隊長,自 102年1月1日起其職稱更名為高雄關機動課機動一股股長。 上開高雄關稅局關員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條、關稅法第4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2條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 則第9條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稅局免驗貨物(櫃)抽核作 業要點、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關稅局複驗貨櫃(物)作業要 點等規定,均有權就已卸貨(櫃)後未報關前之貨(櫃), 依據進口艙單進行開箱(櫃)抽核,或就海關電腦專家系統 篩選進口通關方式為C1(免審免驗)、C2(需文件審核)報 單貨物【C1、C2均屬免驗貨物(櫃)】,由主管或其指派之 資深人員帶隊前往貨櫃集散站或貨棧對相關貨物(櫃)進行 抽核,或就上開系統篩選進口通關方式為C3(應查驗貨物) 且經海關驗貨關員已完成查驗之可疑進口報單進行複驗,亦 即機動隊員對上述通關方式,依據情資通報屬高風險貨物、 高風險進口商,有抽核、會驗及複驗等職權,均係依法令服 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許正義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建亨報關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建亨報關行)之負責人,白○○(另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則自91年起受僱於許正義擔任建亨報關行 現場報關人員;王淑乾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瑞 盈報關股份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許○○,下稱瑞盈 報關行)之實際負責人,駱英宗(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則係瑞盈報關行股東,擔任經理職務,負責文件製作;蔡 侑達自84年起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勝○報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報關行)擔任現場報關人員;吳銘 傳(另為無罪之諭知)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銘 毅報關有限公司(下稱銘毅報關行)之負責人,吳俊宏則自 96年起受僱於吳銘傳擔任銘毅報關行現場報關人員;黃振紘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7樓之1大升報關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唐○○,下 稱大升報關行)之實際負責人,黃思弘(另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則受僱於黃振紘擔任大升報關行現場報關人員;王 永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則自78年起擔任址設高雄 市○○區○○街00號展榮報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榮報關 行)之現場報關人員。
三、緣建○、瑞○、勝○、銘○、大○及展○等報關行均受進口 業者委任辦理二手機械、二手汽車零件(即海關進口稅則第 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八十七章規範之貨物,俗稱「磅 品」,下稱「磅品」)等進口貨品之報關、通關業務,乃各 推由現場工作人員白○○、王淑乾、蔡侑達、黃思弘)、吳 俊宏、王永隆等人,於進口磅品貨櫃進入高雄港卸櫃後,向 高雄關稅局申請拆櫃進倉,其中白○○、王○○、蔡○○、 黃○○等人係在友聯貨櫃場(位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 ,即中島轄區),王○○則在亞太貨櫃場(位高雄市○○區 ○○路0號,即前鎮轄區)、吳俊宏係在旗津貨櫃場(位高 雄市○○區0000000號碼頭,屬中興轄區)執行業務(下稱 白○○等報關從業人員)。又因臺灣進口商申報進口之磅品 貨物來源均係日本為主,非屬高危險地區(如:東南亞), 是海關電腦專家系統篩選進口磅品貨物之通關方式多為C2之 書審通關方式,僅少數磅品貨櫃經專家系統篩選判定為C3種 類之通關方式。而許正義等上開報關業者思及日本出口商所 出口至台灣之磅品貨櫃,因品項眾多清點不易,且為規避日 本政府出口許可,其內容物與日本出口商所提供之商業發票 及裝箱清單均不相符,惟因磅品貨櫃運抵高雄關卸貨至報關 業者正式向高雄關申報期間,高雄關稅局機動隊具有抽核職 權,得依照貨櫃運輸業者之船舶艙單抽核磅品貨櫃,亦得依 職權將上開經專家系統判定為C2之磅品貨櫃重新判定為必審 必驗之C3貨櫃,使上開報關業者須逐一清點磅品貨櫃之內容 物及審核內容物之相關稅率,致使上開報關業者與進口商可 能受有延遲通關及補稅之風險。因此上開報關業者遂各自94 年1月起(起訴書第13頁第1行誤載為92年),開始交付賄賂 予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機動隊關員,以期進口商所進口之「磅 品」貨櫃能順利通關避免延遲,進而形成報關業者需按週或 按月依申報貨櫃數量支付每張C2報單新臺幣(下同)2,000 元、每張C3報單3,000元之「磅品」賄賂予高雄關稅局機動 隊關員之風氣。其中許正義、王○○、蔡○○、吳俊宏等報 關業者具體行賄犯行如下:(另王○○、黃○○、黃○○等 人均非本案起訴被告,起訴書贅載其行賄犯行) ㈠建○報關行部分:許正義與白○○2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 17日止(另94年1月份起至100年6月29日前之行賄行為,依
舊法不成罪,且不在起訴範圍,見起訴書第195頁),按週 由許正義先行計算每週「磅品」貨櫃之C2、C3報關單數量並 填載於紙條上,再按每張C2報關單2,000元、C3報關單3,000 元之計算方式計算當週之賄款總額後,將上開紙條及該週賄 款總額交予白○○,再由白○○以建○報關行名義,先後於 如附表一編號79-100所示之時間(每月中各週給付為接續行 為),各在友聯貨櫃場或白○○之住處即高雄市四維路苓中 路交岔口、光明街等處附近、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建○報關 行附近「小○小○」紅茶店等地點,交付當月之「磅品」賄 款予該週輪值友聯貨櫃場之同表所示之機動隊關員代表(即 小總務)陳瑞津、侯旭聰、胡水華、蔡宗融等人。 ㈡瑞○報關行部分:王○○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 之犯意,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17日止(另94年1月份 起至100年6月29日前之行賄行為,依舊法不成罪,且不在起 訴範圍),按週統計該週「磅品」貨櫃之C2、C3報關單數量 ,再按每張C2報關單2,000元、C3報關單3,000元之計算方式 計算當週之賄款總額,即以瑞○報關行名義,先後於如附表 一編號79-100所示之時間(每月中各週給付為接續行為), 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大統百貨公司後方彩虹公園附近或友 聯貨櫃場附近或八德路與自立路口王○○與退休海關關員打 麻將處等地點,交付當週之「磅品」賄款予該週輪值友聯貨 櫃場同表所示之機動隊關員代表(即小總務)陳瑞津、侯旭 聰、胡水華、蔡宗融等人。
㈢勝○報關行部分:蔡○○與白○○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17日 止(另98年9月份起至100年6月29日前之行賄行為,依舊法 不成罪,且不在起訴範圍),由蔡○○按週統計「磅品」貨 櫃之C2、C3報關單數量及按月統計進口舊怪手之數量,並以 每張C2報關單2,000元、每張C3報關單3,000元及每台舊怪手 200元至400元不等之計算方式計算賄款總額,再將前開賄款 交付與白○○,於附表一編號81、85、87、89、90、91、92 、97、98所示時間委由白○○於前開㈠交付建○報關行「磅 品」賄款同時(每月中各週給付為接續行為),一併交付予 該週輪值友聯貨櫃場之高雄關稅局機動隊關員代表。 ㈣銘○報關行部分:吳俊宏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高雄 關稅局機動隊關員之犯意聯絡,自101年2月間起至102年2月 間止,按週統計「磅品」貨櫃之C2、C3報關單數量,再按每 張C2報關單2,000元、C3報關單3,000元之計算方式計算當月 之賄款總額後,以銘○報關行名義,先後於附表一編號91- 98所示時間在高雄關稅局中興分局(現改制為旗津分關)高
雄機動隊辦公室旁地點,交付當週之賄款總額與高雄關稅局 機動隊關員代表蔡宗融(每月中各週給付為接續行為)。四、胡水華、唐永豐、曾茂森、李文山、何高振、蔡宗融、曾錦 勝、陳瑞津、黃隆霖、侯旭聰、邱克倫、許慶祥、楊豐志、 林調貴、黃明德等人(下稱胡水華等人)自94年1月1日起, 均曾先後在高雄關稅局機動隊任職。而高雄關稅局機動隊共 有4個分隊,每隊均有分隊長1名及隊員數名,機動隊之轄區 有4組,分別如下:日勤(中島)、日勤(中興、前鎮含第 六貨櫃中心)、夜勤、轉運等轄區,再由各分隊依值勤表按 週輪值,而「磅品」貨櫃多集中在友聯貨櫃場(即中島轄區 ),是各分隊平均每月輪值中島轄區1次(102年1月1日改造 更名後,則分為3股輪值,即日勤〈中島蓬萊〉、日勤〈小 港旗津〉、夜勤)。依機動隊之權責,隊員就建○報關行、 瑞○報關行、展○報關行、大○報關行、勝○報關行及銘○ 報關行等報關行所申報之磅品貨櫃,均具有前述之抽核、會 驗、複驗等職權,就查緝方式之執行亦有一定裁量權,白○ ○等報關從業人員為期台灣進口商之「磅品」貨櫃能順利通 關避免延遲,遂形成依當週申報貨櫃數量以每張C2磅品報關 單2,000元、每張C3磅品報關單3,000元之方式行賄高雄關機 動隊關員代表之風氣。胡水華等人明知上開報關行行賄之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