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3年度,24號
KSHV,103,勞上易,24,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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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非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1,972 元
,其中請求資遺費520,5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請
求預告工資52,959元及自上訴人工資扣除之應提撥金額78,426元
,計131,385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450 元,已繳4,350 元;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含追加270,
342 元)843,888 元,其中請求資遺費及退休金損失計790,92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請求預告工資52,959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750 元,已繳9,420 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2,100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380 元,合計6,480 元,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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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