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47號
KSHV,103,上易,247,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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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葉瑞成 
      葉智華 
被 上 訴人 邱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6 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925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係夫妻,上訴 人乙○○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人,竟與甲○○於民國102 年1 、2 月間某日,在乙○○坐落高雄市○○區○○○街00 0 巷0 號之住所發生性行為1 次,上訴人之行為已破壞被上 訴人之婚姻,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屬情節重大,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自得本於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 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 )3,000,000 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連帶給 付被上訴人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後之10 3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上訴人則均以:上訴人並未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所述均不 實在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50,000 元及自103 年 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 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 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就其餘敗訴部分 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均明知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之婚姻關係仍合法 存在。
㈡上訴人乙○○、甲○○因本件系爭事件分別涉犯相姦罪、通 姦罪,均經原審以102 年度簡字第460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審第二審以103 年度簡上字 第165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六、兩造爭執事項為:上訴人是否曾於102 年1 、2 月間發生性 行為?如有,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之 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於102 年1 、2 月間某日發生性行 為,其已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提出其於102 年1 、2 月間蒐集自乙○○丟棄垃圾袋中使 用過之保險套、衛生紙團為證等情。查,高雄地檢署已將 前揭保險套、衛生紙團與上訴人乙○○、甲○○之口腔棉 棒檢體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比對鑑定,鑑定結果認:「 送驗保險套分別採取內、外側以前列腺P30 蛋白質專一性 抗原套件檢測,均呈精斑陽性反應,顯示該保險套內、外 側均含男性精液存在,復進行DNA 檢驗比對結果如下:㈠ 保險套內側檢出男性DNASTR型別與乙○○口腔棉棒之相對 應型別均相符,經計算累積隨機相符率為1.120 ×10的負 19次方以下,研判該保險套非常有可能(機率99.9% 以上 )含乙○○之DNA 。㈡保險套外側之女性細胞分離層檢出 女性DNASTR型別與甲○○口腔棉棒之相對應型別均相符, 經計算累積隨機相符率為1.755 ×10的負19次方以下,研 判該保險套非常有可能(機率99.9% 以上)含甲○○之DN A 。另送驗裝於蘇菲彈力貼身衛生棉包裝袋內包覆保險套 之衛生紙團,經前列腺P30 蛋白質專一性抗原套件檢測, 呈精斑陽性反應,復經DNASTR型別分析與乙○○口腔棉棒 之相對應型別皆相符,計算其累積隨機相符率為1.120 × 10的負19次方以下,研判該張衛生紙非常有可能(機率99 .9% 以上)含乙○○之DNA 。另1 張裝於蕾妮亞護墊包裝 袋之衛生紙,因含DNA 量極少僅能檢出部分型別,與甲○ ○口腔棉棒之相對應型別比對結果未發現矛盾,計算其累 積隨機相符率為3.050 ×10的負14次方以下,研判該衛生 紙非常有可能(機率99.9% 以上)含甲○○之DNA 」,有 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7 月18日調科肆字第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在卷可稽(附於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偵第10702 號 偵查卷影本),上訴人雖辯稱前揭保險套係被上訴人擷取 自其等家庭廢棄物後加工製成云云,然其自承無證據可以 證明(見本院卷第21頁),是上訴人所辯,顯不足採信。



又本院審酌性行為屬兩性間最親密之身心互動,無論囿於 禮教規範或其他考量,該親暱行為之進行往往具有隱匿性 之本質,除實際從事性行為之雙方外,其過程實難為外人 所得以窺探、掌握,更遑論進一步為直接證據之取得,是 本院認上訴人若未發生性行為,前揭保險套之內、外側焉 會檢測出乙○○之精液與甲○○之體液,是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102 年1 、2 月間發生過性行為1 次,堪信為真 實。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9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亦為同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所明定。查,上訴人均明知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之 婚姻關係仍合法存在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間 所為之上開相、通姦行為,顯對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 造成傷害,並使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相當大之痛苦,自屬 情節重大,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 條第3 項之規定,請 求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上 訴人係國中畢業、名下有汽車2 輛、投資1 筆、薪資收入 不穩定;上訴人乙○○係高中畢業、任職科技公司、101 年度薪資所得34萬多元、名下有不動產1 筆;上訴人甲○ ○係高職畢業、任職科技公司、101 年度薪資所得35萬多 元,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等情 ,原審認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50,000 元較為適當, 尚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之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3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後之103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 命上訴人如數連帶給付,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 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之上 訴。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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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