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瑞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瑞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蕭瑞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蕭瑞昌業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