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怡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黃怡臻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怡臻業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