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附民上字,103年度,8號
KSHM,103,侵附民上,8,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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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如代號姓名對照表)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偉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4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103 年度侵附民字第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6日晚上6 時許 ,在上訴人住處內,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上訴人意願 ,對上訴人強制性交1 次,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命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被上訴人則以:伊雖 於上開時地與上訴人性交,然係兩情相悅為之,並非強制性 交,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被上訴人吳偉盛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原審審理時,上訴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103 年 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無罪,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檢察 官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72號 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 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莊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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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