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7號
HLHM,103,聲,177,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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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麗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
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麗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麗萌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 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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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