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淵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淵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淵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9月14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於102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玫馨